专家:《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2013-12-01 19:0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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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 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走向胜利之际,中、美、英三国共同发表《开罗宣言》,确定了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战后对日本的处理。中国社科院日本问题研究所副所长高洪表示,《开罗宣言》为我国钓鱼岛维权提供了充分法理依据,其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高洪说,对于中国而言,这份重要文件从国际法上确认了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是中国神圣领土,是我国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长期以来,日本右翼势力总是煞费苦心地质疑《开罗宣言》存在的法理效力与存在的真实性,试图用片面媾和的《旧金山和约》抵消或取代《开罗宣言》。 “日本右翼势力之所以如此仇视《开罗宣言》,恰恰是因为《开罗宣言》中的实质性内容为《波茨坦公告》完整继承,并在盟军战后对日本实施占领初期得到体现。”高洪说。 他说,这种对日战后处理上的法律连贯性与一致性同日本作为对华岛屿争端法理依据的《旧金山和约》完全不同。《旧金山和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斥在外,当时就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与反对。 “日本用片面性、断续性与非法性的合约对抗《开罗宣言》,很难在国际法理上站住脚。”高洪说。 据高洪介绍,现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与《美国法规大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 他说,在国际法中,宣言、公告、公报、议定书等,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所谓‘条约’,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高洪说,《开罗宣言》作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来源,两者具有不容否认的“传承与继受”性质。 “《开罗宣言》作为日本签署投降书的法源,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而《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高洪说。 这位日本问题专家强调,对于今天的国际社会而言,《开罗宣言》仍具有维护亚太和平的现实意义。 他说,作为继承《开罗宣言》精神的政治、外交实践,中国一方面要求日本正视历史,忠实履行战争结束时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政治承诺,同时也希望美、英以及所有曾参与制定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国家负责任地坚守自己的政治立场。“因为,《开罗宣言》所决定的对日作战方针和战后处置日本的原则,至今仍具有各有关国家应遵循的国际法文件的现实意义。” “时隔70年重读《开罗宣言》不仅是必要的,更是维护国际秩序与和平发展所必需的,因为螺旋式发展的历史往往会在某种程度上重复,而历史悲剧的重演将是全人类的现实灾难。”高洪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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