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谎称炸弹”罪当几何

2013-09-29 20:56:59 陈菲、杨维汉、王思北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靖   我来说两句

(今日关注·打击虚假恐怖信息)“谎称炸弹”罪当几何

 

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王思北)全国各地近年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9日对外公布了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法律边界,对“谎称炸弹”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治。

“谎称炸弹”处罚不一责任过轻

去年4月,上海浦东机场接到电话,一男子称在航班上装了定时炸弹,索要100万元人民币。经过5小时的排查,在确认飞机上没有炸弹后,飞机才起飞。该男子最终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最高法院公布的统计显示,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时间内,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指出,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难以发挥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震慑力不足。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这一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