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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八宝煤矿爆炸调查报告公布:瞒报遇难人数7人

2013-07-11 22:4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39.李明,吉林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0.李建凡,中共党员,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审核驻通化矿业公司安监大队报送的每月监管计划完成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对该大队未正常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黄英,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领导及所属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杨春库,中共党员,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处长。组织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丁喜忠,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对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4.金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现任吉林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在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内设职能部门和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5.栾德久,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党总支副书记、局长,已于4月27日被免职。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6.李连发,中共党员,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一处处长。组织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八宝煤矿落实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7.惠宇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察一处。对安全监察一处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8.王树平,白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9.彭永林,白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0.谷春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分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省属相关职能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建议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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