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 1 券商资管管理办法修订 证监会昨天公布了修订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修改与其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据了解,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来《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删除了《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证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为贯彻落实新《基金法》,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的一致性,待关于现存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明确后,将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具体处理方案。 2 创业板半年报准则修订稿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稿突出几大重点,增加信息披露内容,突出创业板特色;突出风险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风险;修订稿简化半年报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证监会表示,此修订充分考虑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了收入驱动因素、重大在手订单、主要产品变化或新产品推出、前五名供应商和客户变化、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对外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公司理财产品和衍生品投资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披露内容;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 其次,针对创业板公司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延续创业板年报和季报的做法,要求公司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使投资者能够结合公司财务指标情况,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 此外,由于半年报摘要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重大事项,因此对修订前内容较为繁复的半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仅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披露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披露要求。在推进电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方面在修订稿中也有所体现,延续年报和季报的修订思路,仅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报告摘要全文,同时取消公司向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的要求。最后,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对半年度报告的整体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过并且未发生后续变化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仅披露相关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索引等。 3 上海证券内控不完善遭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天表示,上海证券1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现风险,涉嫌被骗贷。监管部门已对其采取了必要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今年4月,上海证券1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现风险,涉嫌被骗贷。相关方发现异常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委托资产采取了必要的保全措施。目前,委托资产已安全返还。此事暴露出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控不完善,监管部门已对其采取了必要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去年5月,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召开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发展较快。为落实“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监管原则,今年对证券公司组织了专项现场检查。从专项检查结果及日常监管情况来看,目前证券公司各项资产管理业务总体运作规范,运行基本正常,风险基本可控。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密切跟踪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新情况、新问题,动态监测行业风险,及时研判,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记者 敖晓波)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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