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 IPO重新启动在即
www.fjnet.cn 2013-06-08 07:35 敖晓波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6月7日下午,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至21日结束,监管部门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改革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此举表明,IPO启动在即。 □热点一 新股发行 IPO新方案最快月底公布 新股发行改革方案意见征集结束日为21日,最快将于月底正式公布,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也就是说,IPO最快将于7月初重启。 征求意见稿显示,按照新规定,将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在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第二批IPO排队企业抽查10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IPO排队企业第二批企业抽取范围为2013年4月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在截止日期前,共有12家企业提交了自查报告,第二批抽查企业将从这12家企业中抽取10家。 截至5月31日,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工作已完成,首批30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也已基本完成。4月至5月底,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专项检查以来共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重点关注新申报公司粉饰业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应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证监会将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热点二 和解补偿 通报 万福生科案应补偿1.79亿 证监会通报显示,万福生科案件应补偿总金额1.79亿元,从5月20日至6月6日,专项补偿基金网站适格投资者注册账户,占应补偿总账户的89.74%,已签署《和解承诺函》投资者涉及的补偿金额占补偿总金额的94.48%,补偿工作进展顺利。 证监会提醒,接受适格投资者网签的时间将持续到6月11日23时,凡愿意接受补偿,但尚未完成网签操作的适格投资者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 □热点三 特批上市 回应 国泰君安不存在特批上市 连日来,市场一直有关于国泰君安将被特批上市的传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7日表示,近期有关部门已经对国泰君安上市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下一步,将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推进,但他强调,国泰君安不存在特批上市的情况。 □热点四 惩罚性赎回费 新规 持有基金不满6个月将被征惩罚性赎回费 中国证监会6月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新规鼓励差异化、市场化的费率征收机制;并要求对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征收惩罚性赎回费,该部分费用将计入基金财产,以鼓励长期投资。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丰富了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取此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征收一定比例的惩罚性赎回费,以避免短期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鼓励长期投资。该部分惩罚性赎回费将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新规明确,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不过证监会并未明确惩罚性赎回费的具体比例。 此外,新规还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约。记者敖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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