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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五条”出台后江苏所涉房产等纠纷增多

www.fjnet.cn 2013-04-03 15: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以房抵债情形可能增多。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债,实际上是房屋买卖,通过法院诉讼或者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确认的方式,达到规避限购和税收的目的。

中介机构违规情形可能增多。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多赚佣金,帮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提供诸如办假离婚、伪造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建议,规避房产新政。此外,由于“新国五条”对限贷的规定更严格,担保公司为了多获得收入,为不具有贷款资格或者信贷记录不良的购房人提供担保,通过各种关系获得银行贷款。当借款人出现偿还贷款违约的情形,涉及担保公司的纠纷可能会增多。

商业用房、保障房纠纷可能增多。由于商铺、车库等经营性用房不受新政调控影响,投资此类房产的情形会增多,诸如商铺使用权出售纠纷、包租销售纠纷等可能增多。此外,有的刚性需求者可能将目光转向保障房,一些不符合保障房申购资格的人通过购买申购资格,获取保障房,后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一些购房人购买保障房后,约定等符合上市条件后再行过户,随着房价的涨跌到房屋过户时可能引发纠纷。

面对可能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江苏省高院要求,要准确把握“新国五条”的精神实质,妥善运用法治化的裁判方式,保障房地产新政的有效落实。主动做好对房产新政细则出台后的跟踪研判,准确把握新政实施后相关房地产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打击规避房地产新政的行为。

法院要求,要加强案件甄别,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存在伪造合同、对房屋买卖事实争议较大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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