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互换
设为首页
设为收藏
手机版
东南网 / 新闻频道 / 天下 / 社会(即时新闻) / 正文

规范车位销售 维护车主权益(百姓关注)

2024-04-01 09:32 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车位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广东江门市的杨女士也反映购买的车位与宣传不符:“2023年9月,我购买车位时,销售人员说是标准车位,现场画的也是标准车位。“开发商以消费者未支付‘服务费’为由,拒不为消费者办理车位转让登记手续的,属于违约行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车位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有消费者反映,曾在购买车位时遭遇虚假宣传、名不副实、车位捆绑销售等问题。

“2019年,我花7.6万元买了一个车位。当时销售人员给我看的是平面图,可收房后却发现车位是在斜坡面上。我找到物业,物业推脱说找开发商,开发商又联系不上。”江西九江市孙先生在人民网“人民投诉”平台留言反映。

广东江门市的杨女士也反映购买的车位与宣传不符:“2023年9月,我购买车位时,销售人员说是标准车位,现场画的也是标准车位。但今年1月,销售人员说我买的车位产权复核时是微型车位,现场误画为标准车位,现在需要恢复报建测绘原状,把标准车位改成微型车位。那我的车就没法停了。”

部分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和消费选择。然而,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所购买的车位出现问题时,维权往往困难重重。

“一般购买车位时,房子还没有建好交付使用,无法到现场查看车位情况。一旦出现前期宣传与车位实际不相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消费者个体面对开发商往往维权成本较高,这也是让消费者头疼的地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钦昱说。

“有的开发商一味追求车位数量,导致单个车位实际面积较小。一些新能源汽车、城市越野车等车型庞大,停在逼仄的车位里难以打开车门。有些位置甚至根本不适宜停车,也划成了停车位出售,甚至有的人防车位也违规租售。”河南三门峡市读者姚爱霞说。

还有的开发商在车位购置费用之外额外加收服务费。前不久,陕西西安市的杨先生花费9万元购买小区地下停车位,在支付停车位费用时被告知要额外支付3万元的“服务费”。杨先生认为,开发商和销售方存在变相加价销售车位的问题。

“开发商以消费者未支付‘服务费’为由,拒不为消费者办理车位转让登记手续的,属于违约行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龙飞认为,“车位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作特殊约定,则合同约定价格为消费者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开发商完成车位转移登记所提供的全部服务,不能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有消费者反映,一些开发商将车位与住房捆绑销售。山东嘉祥县史先生反映其在2019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不给办理交房手续,原因是不交车位款不给办理交房。但是,我们当时签订的购买合同并不包括车位。”史先生认为,这是变相强买强卖。

“购房与车位买卖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开发商无权以‘未交车位款’为由不办理房屋交付。”贾龙飞说。还有些开发商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要求每年交纳车位管理费。对此,贾龙飞表示,车位管理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物业提供照明、清洁、监控以及人员巡查等服务事项,可以向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但是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有关部门应更好地发挥事前与事中环节的监管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对车位销售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发挥警示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读者荣振铎建议。

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可以分类分层制定车位标准和验收要求并向社会公告,在审批车位时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执行,审批后的车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以防止开发商虚假宣传。“车位要便于业主现场查看,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张钦昱说,消费者也应当增强消费安全意识,在购买车位时,仔细查看购买合同和车位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针对车位过窄问题,有读者建议根据车辆尺寸变化修改相关标准。“开发商也可以采取根据面积收费的策略,即建设一批容量较大的车位,对其明码标价,业主可结合自身需求自由选择,如此一来便将选择的主动权归还给了消费者。”张钦昱说。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01日 07 版)

关键词:车位产权,车主,销售人员,服务费,转移登记



本网转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点击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投诉
新闻中心
  • 快讯
  • 国内
  • 国际
  • 娱乐
  • 体育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点击加载更多>>>

关注东南网微信

扫码关注,了解福建

排行榜
  • 日排行
  • 周排行
  • 月排行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