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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保障居住安全
2021-07-13 作者:亢 舒 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吴静
摘要:在我国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特别是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背景之下,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的完善更为迫切。对此,郭景介绍,依据《通知》规定,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在我国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特别是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背景之下,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的完善更为迫切。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近两年,在发展租赁住房过程中,地方和企业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工程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目前有很多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成宿舍型租赁住房,这些项目应该如何执行建设标准?对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住建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景介绍,改建需根据相应标准保证居住环境和品质,比如,《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房间采光和通风。为适应长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确规定,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实践中,集中式租赁住房大多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在配套设施方面如何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租住需求?

郭景介绍,宿舍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单身人士、青年人供应,为满足其社交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增加生活的便利性。《通知》明确,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宅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家庭供应,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通知》强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消防是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广大租住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如何确保消防安全?

对此,郭景介绍,依据《通知》规定,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同时,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应该明确的是,不是所有类型的房屋都可以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郭景介绍,首先,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长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

其次,三类工业用地是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是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这些土地上的非居住建筑,可能存在不利于人体健康安全的隐患,不适宜长期居住,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对于住房租赁的发展而言,广大租住居民既要住得进,更应住得好。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出台,有助于完善租赁住房的功能,提升居住舒适度,保障居住安全。相信在标准的引领之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发展将越来越完善,进而得到更多租住居民特别是广大新市民、青年人的认可和喜爱。(记者 亢 舒)

关键词:集中式,住房建设,通知,住房租赁,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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