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已起诉2宗涉疫情防控案 检察官训诫嫌疑人
2020-02-10 15:22: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
(抗击新冠肺炎)深圳已起诉2宗涉疫情防控案 检察官训诫嫌疑人 中新网深圳2月10日电(记者 郑小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坪山区人民检察院10日以涉嫌诈骗罪,分别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健、苏某提起公诉,该两宗均为涉疫情防控的案件。办案中,检察官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严肃的训诫。 犯罪嫌疑人张某健,男,1995年出生。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健得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群众有求购口罩的需要,于是产生了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念头。2020年1月27日,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发布求购口罩的消息,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健与被害人李某联系,称其有口罩出售,双方商谈后约定交易。1月30日,被害人李某在来深圳交易口罩的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健提出要先交定金,被害人李某便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收到款项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健将被害人李某的微信拉黑。1月3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健被抓获。 罗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引导侦查,严格固定证据。2月4日,该案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认真审查后当天即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健批准逮捕。 2月8日,该案移送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9日,检察官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健,张某健对其以销售口罩为名进行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秦嵘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适用速裁程序。 在坪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涉嫌诈骗案中,苏某在不具备口罩供货条件的情况下,在多个微信群分别发布消息谎称其有N95等口罩销售,收到多名被害人的微信转账付款后,欺骗被害人称已发货,将被害人屏蔽并拒绝接听电话等。 目前,还有多宗涉及危害疫情防控的案件,深圳检察机关正在快速办理之中。(完) |
相关阅读:
- [02-10] 济南上线疫情防治信息服务平台 可一键查询12大功能
- [02-10] 一新冠肺炎患者因故意隐瞒疫情被内蒙古警方立案侦查
- [02-10] 必能为世界经济共同发展作出新贡献(和音)——抗击疫情离不开命运共同体意识④
- [02-10] 疫情防控失职 内蒙古首府卫健委主任被免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