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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运,快递小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获补偿

2019-11-07 06:58:43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迟迟不发工资,不安排工作内容,也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停运,快递小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获补偿

快递企业拖欠工资迟迟不发,不安排工作内容,也不主动与快递小哥解除劳动合同,想以“拖字诀”让快递小哥主动离开,快递小哥该怎么办?《工人日报》记者近日获悉,有的快递小哥通过仲裁调解要回了工资,但也有快递小哥以快递企业欠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获得了法院支持。

公司停运遭遇欠薪

老家河南邓州的快递小哥张吉伟(化名)于2010年4月20日入职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风达公司),月工资6000元左右。据张吉伟反映,如风达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就没有支付他工资。与张吉伟有同样遭遇的快递小哥还有很多人。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底,如风达公司曾发出通知称暂停揽收业务21天,并提到在2019年2月20日恢复运营。3月中旬,如风达快递官微又发布《关于暂停公司业务的公告》称:“我司于2019年3月12日起暂停公司部分业务。如有其他问题,还请通过在线客服联系处理。”

张吉伟表示,在如风达公司发布暂停业务公告前,他们事先并没有得到消息。在索要工资无果后,有的快递小哥不愿意多等,在当地仲裁委的调解下要回了工资,便离开了公司。不过,也有快递小哥觉得在公司干了很多年,企业欠薪本来就不对,还想不给经济补偿就要员工主动离职,明显不合理,张吉伟便是其中之一。

仲裁仅支持支付被欠工资

今年4月1日,张吉伟以如风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如风达公司支付其1月至3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吉伟指派的援助律师张志友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仲裁审理阶段,如风达公司表示同意支付拖欠张吉伟的工资,但并未解除与张吉伟的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张吉伟表示,他已经口头跟公司负责人说过要解除劳动合同。

5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对张吉伟主张如风达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不过,该仲裁委认为,张吉伟虽然声称口头告知如风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其因如风达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的主张出具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补充证据后赢得补偿

事实上,在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的前一周,张吉伟就向“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35栋2号楼如风达”处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5月16日,该快递被签收,签收人为收发室。

解除通知载明:“本人张吉伟是贵公司的员工。因本人在贵公司上班期间,贵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本人现依法向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人:张吉伟2019年3月31日。”

张吉伟表示,上述地址是如风达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址。其此前向公司口头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在仲裁阶段称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故其在仲裁后又向公司邮寄了解除通知。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张吉伟在公司工作9年,根据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信息,其月工资为5978.7元,因此公司应支付53718.3元。”张志友律师对记者说。

今年5月底,张吉伟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应付工资14407.21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718.3元。

7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吉伟依据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工资14407.21元的请求。该院作出的判决书指出,如风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张吉伟的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现其就此未提交证据,张吉伟因如风达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其要求如风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718.3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不过,如风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如风达公司在发布停止运营公告前后,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拖延支付张吉伟工资,张吉伟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在仲裁后向如风达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风达公司向张吉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如风达公司以其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由主张不予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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