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 早恋、吸烟问题被单列成项 相比于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规定》对“未成年人选秀”不再一棒子打死。“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不得制作、传播下列未成年人节目类型”中,原本包含了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而在正式发布的规定中,本条改为“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对于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是要先甄别后放行。 在“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中,《规定》增加了“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两条内容。 在“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中,规定将“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单列成项,由此强调管理部门对于未成年人这两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规定在意见稿“使用毒品、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条目中,增加了“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更加明确了不得滥用违禁品的项目。 《规定》在未成年人节目的传播规范方面更加倾向未成年人——在评估委员会条目中,贴心地增加了“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内容。 此外,《规定》新增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传播要求: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解读 《规定》有创新 细化制作规范 在《规定》发布的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也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谈及出台背景,发言人介绍,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从新闻发言人的答问中,可以概括出此《规定》的不少创新之处:一是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细化,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二是创新了管理方式方法,诸如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专区,规定设立法定监护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休息提示制度、通知删除制度、公众监督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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