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押金制度应当遵循三个原则:押金的产权性质归消费者;银行作为第三方独立存管,不能让旅行社直接支配;收取押金的企业一旦破产,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应享有破产别除权,优先取回自己的押金。 两年多过去了,马志高还是没能从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旅游)拿回十几万元的押金。 2016年1月,由于听销售人员说“先交钱后旅游”的方式更优惠,马志高便与妻子向海涛旅游交了91600元押金,提前预定了2017年3月去欧洲的旅游线路。在去欧洲旅游之前,海涛旅游销售人员以促销为由,向马志高推荐了巴西旅游的套餐,于是他与妻子又在2017年1月交了5万元押金。 按照合同约定,押金将在旅游结束后30天之内退还。然而,当马志高和妻子从巴西旅游回来后,海涛旅游的这个承诺却一直没有兑现。更糟糕的是,马志高在2017年4月23日晚突然接到旅游团领队电话,称海涛旅游没有支付东欧旅行的机票钱,所以马志高和家人无法出团。 这个时候,马志高意识到,自己的押金可能要打水漂了。当他联系海涛旅游的时候,对方说会在2017年6月份退还押金。然而,还没到约定的6月份,海涛旅游就被曝光消费者集体维权,原因是多次出行计划爽约,大面积拖延退款。风波愈演愈烈,目前仍有很多像马志高一样的消费者没有拿回押金。对此,记者近日多次致电海涛旅游的电话,但无人接听,海涛旅游的官网也无法打开。 近年来,多家旅行社和旅游平台推出了旅游金融产品,以收取押金、预付款等形式,收取钱款,并承诺给付高息或者享受优惠。这一模式在引得众多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同时,也埋下了拖延退款等隐患。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旅游金融虽是跨界经营的一个很好范例,但先发展后规范、重发展轻规范的创新模式却导致了旅游金融乱象丛生。对于旅游金融野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法律中细化保证金及押金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旅游金融暗藏风险 早在2014年,携程就成立了金融事业部,推出“携程宝”“程涨宝”两款理财产品。 2015年,多家旅游平台集中发力旅游金融:去哪儿网推出商旅消费金融产品“拿去花”;同程旅游启动“双十亿计划”,为供应商提供低息免息贷款;途牛网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平台,拿到独立基金销售牌照,成为首家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在线旅游企业。 此外,传统旅行社也紧跟线上旅游平台,推出各类型的旅游金融产品,诸如套餐销售、押金旅游、会员制等等,旅游金融已经成为一种新潮流。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认为,“旅游金融”的经营模式,如果取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证照,规范经营,将会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 但这一模式的潜在风险同样不容忽视。“目前旅行社业内存在的一些金融服务,大部分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管理混乱,以低价产品为卖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旅游者缴存大额资金。”李广说。 李广的忧虑不无道理。 2017年8月30日,“北京青扬五洲旅行社老板跑路”事件爆发。在此之前,该旅行社曾推出套餐预付款产品,以缴纳押金为名,以低价游、给付利息的方式收取用户预付款,吸引大量客源,最终导致数亿元资金无法归还,给游客造成了巨大损失。随后,北京市旅游委和国家旅游局接连发布通知,要求禁止销售两条线路以上的旅游套餐,并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 对此,李广说,一些旅游企业以收取“押金”“预付款”等形式,收取钱款。在提供旅游产品的同时,承诺给付客户高息,已经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违法特征,违反了相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构成“非法集资”。 李广认为,旅行社这一做法是以“旅行社业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如果查实此种行为情节严重、金额较大,还涉及触犯刑法,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这种新兴的旅游金融模式,看似方便消费者,但确实有跑路的嫌疑和隐患,这也是旅行社脱实向虚的一种方式。”刘俊海说。 开展金融服务旅游企业应具资质 李广指出,目前经营“旅游金融”的部分旅行社从业人员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也不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则和经营准则,在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旅行社资金链极易断裂,形成风险。 早在2016年3月,天津泳利国际旅行社就被群众举报,称其存在以会员制方式收取会费和押金并低价组织旅游等行为。为此,天津市旅游执法大队曾向广大游客发布消费特别提示:对于旅行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服务成本的团费报价、明显过高的保证金数额要求、提前收取大额服务费及入会费等行为应当保持警惕。 截至2018年3月,仍有不少游客被泳利旅行社的“低价游”“会员免费出国”的噱头吸引,或是购买预付产品,或是交付押金。但就在3月6日,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被警方控制,众多游客的押金至今仍然无法拿回。 相比传统旅游模式,旅游金融模式对旅游企业以及消费者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旅游企业可通过套餐销售、预付款产品、押金等其他方式获得预收款,并将预收款用于投资来获取巨额收益;消费者只要将资金放置在旅行社一定期限,就可以获取利润或享受低价。 在高收益的诱使下,双方都愿意主动或被动去承担高风险。 李广指出,金融行业和旅行社行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有不同的人员要求、管理要求和资质要求。同时也面临完全不同的风险节点,需要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于开展旅游金融服务的旅游企业,必须保证取得合法的许可证照,保证开展相应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如果涉事旅客明知该旅行社从事的是非法集资活动,且仍参与的,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李广说。 刘俊海认为,导致旅游金融问题频发的因素中,道德因素、市场因素及法律因素都存在,并且三者之间相互影响。 “有些旅行社通过旅游金融的方式圈钱,聚集资金。在取得巨大的资金量以后,部分旅行社会觉得传统的旅游模式赚不了多少钱,有些便开始转做民间借贷,有些做委托理财,有些不务正业挥霍掉了,有些去做投资却没能盈利甚至亏损,等到资金链断裂,旅行社就会跑路。”刘俊海说。 李广认为,旅客应对自己购买的产品类型有清晰的认识,明确自己购买的是旅游产品还是金融产品,并要核验经营企业的相应资质。对于非法经营的金融产品,一定要避而远之。对于合法的金融产品,也应判断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修法细化押金制度 保证金、押金,一直都是围绕旅游金融的两个方面。 2017年,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对旅游社收取保证金作了如下规定: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李广认为,要辨别合法旅行社正常收取出境保证金与非法旅行社以经营金融产品为目的收取押金的区别,不能为了惩戒金融违法行为,而干扰旅行社的正常经营行为。 李广指出,出境旅行社为了防止旅游者境外滞留,更为了防止因此而遭受使领馆的收回送签权等处罚,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约定收取保证金的做法,符合市场原则,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 “而旅行社非法收取大额押金,进行金融理财,携款潜逃或无法说明收取钱款去向,已超出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甚至构成金融诈骗,应当受到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惩戒。”李广说。 刘俊海同时指出,押金制度应与保证金制度一样,需要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的审议中,增加了对押金的管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在专家看来,这一规定对于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旅游平台具有约束力,但对于线下的旅行社却难以进行有效防范。 此外,李广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虽然对押金的收取、退还设定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其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而言,其法律后果相较于金融业务动辄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收入,并不能给相关违法企业以实质惩戒,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刘俊海认为,押金制度应当遵循三个原则:押金的产权性质归消费者;银行作为第三方独立存管,不能让旅行社直接支配;收取押金的企业一旦破产,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应享有破产别除权,优先取回自己的押金。 “可以按照上述三个原则,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对押金制度进行细化,从而对旅游平台收取押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旅行社在线下收取押金的行为,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押金制度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从而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押金制度体系。”刘俊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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