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三星Note7手机自燃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2016年9月,广州市民回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没想到买回来第二天,手机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 根据起诉状,2016年9月25日,回先生网购了一部三星Galaxy Note7手机。第二天清晨,回先生在手机正常充电的状况下把玩手机,突然觉得手机炽热烫手,他本能地随手将手机一扔,恰好落在他新买的最新款苹果电脑上,手机在冒烟燃烧的状态下烧毁了电脑的部分键盘。随后,回先生用另一部手机记录下了冒烟的过程。 10月12日,回先生委托国内某专业实验室对该型号手机的燃烧原因进行检测。此后,该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未发现外部加热痕迹,样品的热损毁由电池自燃所致,电池右下角的位置开始燃烧”。 2016年11月,回先生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公司。 回先生在起诉状中称,涉案的三星同款手机于2016年8月19日在国外发布后,于8月24日起在国外接连出现燃烧的报道,三星(中国)公司于9月2日通过网络媒体和网上商城的销售网页向广大消费者发布《中国某品牌电子官方声明》,承诺“为保障消费者的放心使用,将在部分国家,针对该型号手机可能存在的电池隐患进行主动更换”,并声称“9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正式发售的国行版本,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而不在此次更换范畴,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 之后,三星(中国)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再次通过上述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最新声明》:“我们再次重申,自9月1日起在中国市场正式发售的该型号手机国行版本,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而不在此次更换范畴,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及使用。” 回先生称,购买三星的该型号手机,是基于对三星(中国)公司作出的安全承诺的信任,但该手机并未如该公司所称的“让人放心”。回先生认为,该品牌(中国)公司不但没有依法、如实告知回先生该某品牌手机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且在先后两次声明中反复强调“由于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可以放心购买和使用”,构成对回先生的严重欺诈和损害。 为此,回先生请求法院判定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欺诈,并判令三星(中国)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三倍购机款人民币17964元,支付其为维权而产生的餐旅费3064元,为其更换一台全新苹果笔记本电脑,惠州该品牌公司等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同年12月,惠州三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月,黄埔区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越秀区法院审理。惠州三星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次年3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10月30日,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三星(中国)公司否认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星(中国)公司表示,涉案的Galaxy Note7手机国行版和海外版使用的是不同电池,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召回所有国行版手机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是国行版手机和海外版手机采用的电池存在缺陷,且该两款手机存在的缺陷不同,故该公司不存在欺诈。 庭后,双方提交了新证据。5月14日的庭审,法庭主持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中,三星(中国)公司认为,回先生提交的海外用户拆解该品牌型号手机网页截图、视频等证据与本案无关,并认为海外手机配置也与本案无关。同时,同意对涉案手机进行现场勘验。 回先生则在法庭上认为,该品牌型号手机的电池供应商共3家,但根据三星(中国)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确定接受检测的是哪家公司的产品,且报告都只是从电池生产瑕疵推导出电池是“最有可能”导致燃烧的原因,不代表是实际原因或者至今未查明实际原因。 同时,回先生不同意对涉案手机进行现场勘验,认为对方缺乏资质,同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勘验,但要求勘验过程全程视频直播。 因三星(中国)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涉及商业秘密,合议庭决定对该部分证据的质证不公开审理。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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