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立改废加速
充分体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方向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公司法修改,刑法修改……这些都是资本市场“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法律!而修改动作,集中出现在2017年。
业内人士评价,同一时间段,如此集中、大规模地开展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是不多见的,充分体现了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发展方向的决心。
立改废工作紧锣密鼓
良法是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前提。2017年证监会着力推动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市场法治体系。
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正在抓紧做好提请三次审议的准备工作;期货法草案稿已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进程正在有序推进;证监会研究形成了公司法和刑法修改的立法建议报告,其中刑法修改建议报告已报送有关部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按照立法程序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正在抓紧梳理反馈意见,形成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草案。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完善工作、“新三板市场条例”研究起草工作、《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修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推进之中。
证监会介绍,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工作紧扣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点任务,有针对性解决好过去监管实践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夯实市场创新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不断提高法律规范的适用性。
公司法配套修改体现创新
在公司法配套修改以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完善中,结合资本市场新的情况、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建立完善公众公司制度,为健全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供法律基础。
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夯实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内控合规机制。
丰富完善公司股份、债券类型,研究满足市场多元化融资需求。
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数量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需求。
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减持、质押及让与担保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秩序;健全上市公司重大变更制度,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细化上市公司分立、分立后的上市交易、分拆上市以及分拆子公司到境外上市等规则,健全上市公司清算制度。
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
针对新型犯罪建议修改刑法
在刑法修改中,针对实践中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但现行《刑法》规定的证券期货犯罪罚金较低、刑期较短,相关规定不能全面覆盖新的犯罪情形和手段等情况,建议整体提高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的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完善部分证券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打开现行刑法有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情形的兜底条款,细化有关犯罪情形的规定,增强执法威慑。
抓紧制定新三板市场条例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目前挂牌企业已逾万家,实现融资数千亿元。但对这一海量市场的监管,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相关决定进行规范。法律制度的层级效力不高,制度内容不完备,监管依据不充分,已经严重影响了新三板的进一步发展和监管执法。
据证监会介绍,正在抓紧推动制定“新三板市场条例”,拟从新三板市场比较特殊的公开发行制度、挂牌转让制度以及惩处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制度,夯实新三板的监管依据,为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实践中,一些股市“黑嘴”借道网络社交平台,非法从事投资咨询活动,侵害公众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亟待整顿。据了解,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对二十年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拟重新界定投资咨询的业务范围,并结合当前自媒体以及互联网传播等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投资咨询监管体系。
清理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7年,证监会集中开展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年合计制定修改规章13件、规范性文件23件,同步废止规范性文件3件,并审批、备案或指导交易所、行业协会制定完善自律规则100余件。股份减持、再融资改革、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办法等市场呼吁了很多年的制度在2017年集中“登台亮相”,进一步丰富了法律规范实施内容,完善了资本市场法治体系。
针对近年来市场上反映比较突出的“清仓式”“断崖式”“忽悠式”“过桥减持”等无序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按照股东类型与股票来源分别作出了有关减持安排,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强化IPO前老股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约束,促进市场发挥自我调节作用,引导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公平交易,有效解决了因违规减持造成的市场“失血”问题。
时隔十六年后,证监会对2001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作了全面修改,完善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治理;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特别是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完善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为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为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针对近年来有些上市公司滥用法律赋予的再融资权利,过度融资、无风险低价融资等问题,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再融资的募资规模、融资频率及定价方式等作出规范,引导合理、有序融资,限制跟风式、套利式融资;同时,调整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减少因大规模申购资金冻结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冲击。
特别受到关注的是,施行近十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得以修改,新规建立了发审委选聘工作机制与监察机制,强化对发审委委员的纪律要求。修改《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建立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工作机制,织密织牢制度之网,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
证监会集中发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内控的制度建设,切实防范金融风险。2017年,在证监会制定完善的监管规章规则中,有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监管制度规定数量最多、占比最大。证监会密集出台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多部规章规则。
债券品种创新制度供给持续加强,积极对接国家战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审核绿色通道,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便利性。证券交易所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影响力,大力支持国家绿色发展战略。
为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丰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结构。
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证监会出台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有关要求,划定中央与地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边界,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功能作用,明确运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及责任义务,强调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筑牢监管底线,填补监管空白,防范监管套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在维持现有市场分层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层的准入与维持标准,促进更多优质企业向创新层聚集,同步配套改革交易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引入集合竞价制度,优化协议转让制度,巩固并完善做市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