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犯罪建议修改刑法 在刑法修改中,针对实践中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但现行《刑法》规定的证券期货犯罪罚金较低、刑期较短,相关规定不能全面覆盖新的犯罪情形和手段等情况,建议整体提高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的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完善部分证券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打开现行刑法有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情形的兜底条款,细化有关犯罪情形的规定,增强执法威慑。 抓紧制定新三板市场条例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目前挂牌企业已逾万家,实现融资数千亿元。但对这一海量市场的监管,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相关决定进行规范。法律制度的层级效力不高,制度内容不完备,监管依据不充分,已经严重影响了新三板的进一步发展和监管执法。 据证监会介绍,正在抓紧推动制定“新三板市场条例”,拟从新三板市场比较特殊的公开发行制度、挂牌转让制度以及惩处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制度,夯实新三板的监管依据,为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实践中,一些股市“黑嘴”借道网络社交平台,非法从事投资咨询活动,侵害公众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亟待整顿。据了解,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对二十年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拟重新界定投资咨询的业务范围,并结合当前自媒体以及互联网传播等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投资咨询监管体系。 清理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7年,证监会集中开展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年合计制定修改规章13件、规范性文件23件,同步废止规范性文件3件,并审批、备案或指导交易所、行业协会制定完善自律规则100余件。股份减持、再融资改革、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办法等市场呼吁了很多年的制度在2017年集中“登台亮相”,进一步丰富了法律规范实施内容,完善了资本市场法治体系。 针对近年来市场上反映比较突出的“清仓式”“断崖式”“忽悠式”“过桥减持”等无序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按照股东类型与股票来源分别作出了有关减持安排,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强化IPO前老股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约束,促进市场发挥自我调节作用,引导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公平交易,有效解决了因违规减持造成的市场“失血”问题。 时隔十六年后,证监会对2001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作了全面修改,完善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治理;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特别是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完善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为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为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针对近年来有些上市公司滥用法律赋予的再融资权利,过度融资、无风险低价融资等问题,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再融资的募资规模、融资频率及定价方式等作出规范,引导合理、有序融资,限制跟风式、套利式融资;同时,调整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减少因大规模申购资金冻结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冲击。 特别受到关注的是,施行近十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得以修改,新规建立了发审委选聘工作机制与监察机制,强化对发审委委员的纪律要求。修改《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建立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工作机制,织密织牢制度之网,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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