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 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 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海涛教授看来,民办教育培训行业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首先是因身份地位模糊不清。“现有民办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重新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外辅导究竟属合规还是违规等问题还未明确;其次,公益导向亟须体现。需要尽快明确教育培训活动对教育秩序的正向效应如何发挥等问题;还有准入退出门槛不一,办学准入门槛设置标准不明晰的问题。各地对举办者、法定代表、理事会成员资质,场地房屋属性、权属要求不一,个别地区退出手续烦琐,导致培训机构中的‘僵尸学校’仍大量存在。” 周海涛谈道:还有培训质量良莠不齐,科研力量不足,师资水平亟须提高,部分教学人员处于“教师”兼“销售者”双重身份的纠结中,教师流动性大,更换频繁,培训效果和质量难以保证等。此外,办学行为也有待规范。仍存在无证无照的“假学校”或机构租用场地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欺诈性招生,或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范围,未经审批跨区办学,一证多点办学等现象;还有市场监管有待补位,监管力量不足带来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充分保障等问题。 “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之前,教育行政部门仅有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权力,对那些无证办学机构没有执法权,而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之后,虽然对责任有了清晰的划分,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依然难以开展现场执法。”在成都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曾晶看来,以往,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发展不规范,最重要的困难体现在机制层面,“教育部门与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的管理边界尚未理清。” 对策: 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至关重要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尽快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使其从野蛮生长的阶段尽快发展为有序、健康的成长,还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 “首先要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清楚教育培训的类别和培训内容,明确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要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防止资本过度控制教育行业,加强内涵建设,引导更多培训机构把精力放到提高教育品质上。要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培训机构的登记秩序,避免教育和工商部门之间的管理真空,制定可操作的退出机制。同时,在师资队伍方面,重视培训队伍的建设,完善推进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周海涛谈道。 “特别重要的是监管机制方面,民办教育的监管,要慢慢从管事业向管市场、管行业方面转换,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此外,要强化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建立起包括法定资质、财务情况、有无不正当竞争和不实招生宣传、风险控制等在内的评估指标体系。”周海涛介绍。 行业协会的作用也十分关键。记者从中国教育学会获悉,学会已经开展了包括设立规范管理试验区、研制专业标准、搭建专业规范管理信息化平台、推出第三方认证体系等在内的行业规范和指导工作。 (实习生于小珊参与采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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