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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周末连发三文 这些事儿银行以后都不能再干了

2018-01-08 16:36:40 闫雨昕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制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1月5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剑指同业业务。

设定监管标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与现行监管要求衔接,二是国内银行达标压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

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

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银监会方面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

1月5日晚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去年年底下发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

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得到限制。《办法》中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主要股东如何界定?《办法》指出,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要求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

银监会方面表示,《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行为加以限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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