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评论:应对“偷流量”责任不能推给用户

2017-09-25 10:26:16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周冬   我来说两句

应对“偷流量”责任不能推给用户

晓正

你的上网流量“被偷”过吗?本报日前刊发的报道《疑遭“恶意扣费”,民法专家叫板北京移动》,就是这样一个普通的例子。著名民法专家何先生认为遭遇游戏软件“恶意扣费”,将北京移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移动退还10元资费。

何先生的遭遇也许会让很多遇到同样情形的用户感同身受。但就连民法专家也在一审中遭遇败诉,这骨感的现实再次让亿万普通用户感受到流量“被偷”后维权,真是难于上青天。

如何破解这一窘境,笔者认为,企业都有追逐利润的需要,要想让企业主动站出来为用户着想是不大可能的,必须通过法律设计,加重电信运营商及各种应用软件公司的法律义务。

比如,必须加重电信运营商及各种应用软件公司的告知义务。为什么很多用户流量“被偷”?原因就是没有被明确告知。游戏软件在用户上网时,跳出来“霸屏”,想成功关闭那就难了。应用软件的格式合同,很可能就是一个“偷流量”的陷阱。一次不经意的点击,就会使你深陷合同陷阱,甚至失去了现行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明确软件应用公司要在用户下载前,对于将要下载的内容、下载内容的大小,列出明确的清单,在用户明示同意后,方可开始下载。

再比如举证责任问题。电子信息数据的使用虽然门槛低,但监控和核对起来,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用户和电信公司、应用软件公司在技术判断和举证能力上相差悬殊。因此,于法于理都应加大后者的举证责任。当客户提出异议时,电信公司和被投诉的应用软件公司有义务向用户反馈详细的使用清单。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的应用软件下载的具体项目、容量大小,有没有搭车下载情况,有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且,电信公司和应用软件公司应承担连带举证责任,不能推给毫无技术防卫能力的用户。

为弱者撑腰,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