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偷流量”责任不能推给用户 晓正 你的上网流量“被偷”过吗?本报日前刊发的报道《疑遭“恶意扣费”,民法专家叫板北京移动》,就是这样一个普通的例子。著名民法专家何先生认为遭遇游戏软件“恶意扣费”,将北京移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移动退还10元资费。 何先生的遭遇也许会让很多遇到同样情形的用户感同身受。但就连民法专家也在一审中遭遇败诉,这骨感的现实再次让亿万普通用户感受到流量“被偷”后维权,真是难于上青天。 如何破解这一窘境,笔者认为,企业都有追逐利润的需要,要想让企业主动站出来为用户着想是不大可能的,必须通过法律设计,加重电信运营商及各种应用软件公司的法律义务。 比如,必须加重电信运营商及各种应用软件公司的告知义务。为什么很多用户流量“被偷”?原因就是没有被明确告知。游戏软件在用户上网时,跳出来“霸屏”,想成功关闭那就难了。应用软件的格式合同,很可能就是一个“偷流量”的陷阱。一次不经意的点击,就会使你深陷合同陷阱,甚至失去了现行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明确软件应用公司要在用户下载前,对于将要下载的内容、下载内容的大小,列出明确的清单,在用户明示同意后,方可开始下载。 再比如举证责任问题。电子信息数据的使用虽然门槛低,但监控和核对起来,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用户和电信公司、应用软件公司在技术判断和举证能力上相差悬殊。因此,于法于理都应加大后者的举证责任。当客户提出异议时,电信公司和被投诉的应用软件公司有义务向用户反馈详细的使用清单。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的应用软件下载的具体项目、容量大小,有没有搭车下载情况,有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且,电信公司和应用软件公司应承担连带举证责任,不能推给毫无技术防卫能力的用户。 为弱者撑腰,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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