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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安全生产成企业家犯罪新风险点

2017-04-06 10:28:09 韩丹东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与2015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仍高居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主要的涉案罪名。”

“随着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兴起,民企涉及到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呈现增多势头。”

以上结论出自《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4月5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这份报告收集了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之间公共媒体报道过的602起企业家犯罪案例。在全部602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335件,占55.65%;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67件,占44.35%。与2015年度的媒体案例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上升。在这些案例中,事故类犯罪案例较往年明显增多。

国企企业家涉罪多因权

涉罪民企企业家罪名多

2016年8月,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韩增义腐败案,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韩增义受贿金额高达161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韩增义案被“报告”选入2016年度“十大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

2016年,因受贿获刑的国有企业企业家还有不少。

“报告”分析称,在262例有明确涉案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4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186例、贪污罪57例、挪用公款罪22例、行贿罪10例、滥用职权1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例、玩忽职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各6例、重大责任事故4例、职务侵占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各3例、骗取贷款和私分国有资产各2例。

除上述罪名外,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还包括非法经营、诈骗、单位行贿、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妨害公务、挪用资金、票据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用影响力受贿各1例。

“与2015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仍高居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主要的涉案罪名。但今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整体有所下降。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现象与国家加大对国有企业贪腐的打击力度,以及司法的逐步透明有关。”“报告”分析认为,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与其身份、职务有关,即手中握有的权力大小。而获得一定的身份、职务,需要一定的工作履历,因而相较民营企业家犯罪年龄,国企企业家犯罪年龄整体偏大。值得指出的是,部分国企往往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易于引发国企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与涉罪国企企业家年龄较大不同,涉罪民企企业家则呈年轻化趋势。对此,“报告”分析称,就今年案例来看,民企企业家犯罪年龄偏小的部分,大多为进入门槛较低的融资类犯罪。

据“报告”统计,在23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33个罪名。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1例、集资诈骗罪30例、行贿罪25例、职务侵占罪15例、非法经营罪14例、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13例、诈骗12例、重大责任事故罪11例、单位行贿罪9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各7例,环境污染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各6例,骗取贷款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各5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敲诈勒索罪各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2例。

非法采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挪用公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1例。

贪腐类案件呈常态化

事故类犯罪数量增多

在《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收录的案例中,国企企业家案例比去年有所降低,为335例,占全部案例的55.65%。这意味着,媒体披露的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绝对数量在历经数年的增长之后,有了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贪腐类犯罪在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总量中,仍占到最大的比重。仅受贿和贪污两个罪名就超过200例,占到总数的多半。

通过这些数字分析,“报告”认为,贪腐类案件呈现常态化是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的一大特点。“在反腐高压态势之下,贪腐类犯罪现象已趋于常态化、平稳化,在政策持续向好的前提下,不会出现大幅的波动”。

与贪腐类案件呈现常态化这一特点相关联,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的第二大特点是大案多、涉案金额较高。

以广东省物资集团原董事长庄耀案为例,据公诉机关指控,在2002年至2012年期间,庄耀利用其担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650万元;1999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庄耀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437万余元。

与之类似的还有龙煤集团于铁义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1年间,于铁义利用担任龙煤供应分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职务便利,为二十余家供货商提供增加订单和采购数量、提高采购价格、及时支付货款等帮助,以收取销售产品代理费、咨询费、购买车辆、投资入股等名义索取、收受供货商财务共计人民币3.06亿余元。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铁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报告”所总结的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五大特点中,除了以上两大特点,另外3个特点多涉及民企。

比如,从2016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来分析,民营企业家涉案环节,绝大多数与企业融资、加工承揽、招投标、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相关,在全部提及涉案环节的225例案件中,占到132例,约为总数的58.7%。

据此,“报告”分析认为,“民企犯罪多涉及经营活动”成为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一大特点。从这一特点继续剖析,“融资类犯罪依旧突出”这一特点鲜明。

在“报告”中,267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两项融资类犯罪的多达81例,占到总数的约三分之一。

“报告”分析认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变成金融业中最活跃的创新因素,也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共有的风险特征,尤其是系统传导性,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又具有高度的涉众性。当出现经济下行时,就容易发生“跑路”等行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在“报告”分析的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特点中,第五大特点较为打眼——事故类犯罪数量增多。

从“报告”统计数据看,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与往年相比较为突出。其中,与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环境污染罪等相关的犯罪案例多达40例。

“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引发了举国上下的强烈关注。由于这些事故影响范围广大、伤亡人数众多,因此在事故发生后的刑事追责也往往较重。而在2016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相关事故的刑事追责陆续进入了司法程序。”“报告”分析说。

传统风险点依然存在

投融资环节风险趋高

通过对602例案件进行分析,“报告”发现,企业家存在五大犯罪风险点,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投融资。

2016年10月24日,河北省国资委召开全省国资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了原河北省国资委官员、原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令成严重违纪案。通报称,李令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涉案金额总计折合人民币超过2亿元。

李令成的案发,被认为缘起于河北融投多起担保违约案。

显然,在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涉及投融资问题的,远不止李令成案一例。“报告”数据显示,案发环节涉及投融资的案例共计135例,在全部423例明确提及涉案环节的案例中,占比31.9%。

“投融资环节成为今年企业及犯罪风险最高的涉案环节,已占到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凸显投融资环境问题之严重,监管之薄弱,影响之深远。”“报告”分析认为,在涉案的企业家案例中,国企企业家涉及投融资案例主要集中于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在信贷环节的腐败,以及国有企业高管在融资过程中涉及的骗取贷款等行为。这一现象表明,在金融机构中,掌握贷款发放大权的人,就掌握了寻租的空间,极易产生刑事犯罪风险。此外,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民间借贷领域依旧是今年涉案风险最高的领域之一,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更是如此,在全部提及涉案环节的225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案发环节涉及投融资的多达109例,占据了过半的比例。

财务管理也被认为是一大风险点。“报告”数据显示,案发环节涉及财务管理的案例共计108例,在全部423例明确提及涉案环节的案例中,占比25.5%。

“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较多发生。2015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数据中,财务管理环节是位列第一的涉案环节,今年名次有所下降,居第二位,但仍占到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报告”课题组认为,无论对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这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

“案发环节涉及安全生产的案例共计53例,在全部423例明确提及涉案环节的案例中,占比12.5%。”“报告”认为,安全生产是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的一个突出风险点。

一直以来,工程发包承揽环节都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环节。“报告”总结出的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风险点也有此项。

2016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数据显示,案发环节涉及加工承揽的案例共计32例,在全部423例明确提及涉案环节的案例中,占比7.6%。

对于加工承揽这一风险点,“报告”分析认为,鉴于发包决策权在一些行业及企业高度集中,导致“寻租”现象易发。在该环节中,往往国有企业家受贿概率较高,而民营企业为拿到承包权进行行贿的概率较高。 

与加工承揽类似,企业家犯罪还有一大风险点,即招投标。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案发环节涉及招投标的案例共计32例,在全部423例明确提及涉案环节的案例中,占比7.6%。

“报告”认为,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两类企业家在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少部分案件例外)。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投标环节的涉案风险主要集中于以下几处: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招标的风险、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过高的风险、低价中标的风险、串标的法律风险、投标的风险、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防范、黑白合同的风险防范。

监管执法错位有影响

内控失灵是重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是内外因交织的结果。企业家犯罪也是如此。

“报告”分析认为,经济转型中的政策缺失、监管与执法仍有错位是企业家犯罪的突出外因。

对此,“报告”作了具体分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无规则不成方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效的宏观调控,其中,明晰的经济政策布局尤为重要。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需要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并对其准确解读,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但在实践中,往往一些政策落后于产业的发展,监管者本身对于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缺乏预判能力,导致一些政策出现偏差。近几年来,部分公共政策出现“短命”现象,一些本应经过严密设立程序得以出台的政令,落得朝令夕改、半途夭折或“执行不下去”的尴尬。监管的不完善以及执行的不到位、不严格,使得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受到影响。因此,对于监管和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策出台往往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即要让政策客观合理,又要避免在推行中遇到太多阻力。

企业家犯罪的内因,则集中体现在个别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两个方面。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家法律和规则意识淡薄,认为在很多人都利用潜规则牟利的情况下,自己也可以这样做。甚至有人认为法不责众。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认为即使违法,性质也不算恶劣,这是很危险的理念。”对于企业家法律意识问题,“报告”作出如此点评。

从“报告”统计来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者失灵是造成企业经营策略失效或者个别违法经营、犯罪等现象的重要原因。

“报告”分析发现,我国中小企业近些年来发展迅猛,但内部规章制度与国有企业和外企相比仍不够健全,出现问题也比较多。此外,我国对民营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规定的法律法规虽然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如在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中,财务制度不健全,单位财产和老板、股东的个人财产往往容易混同,这种不清晰、不严格的财产界限,给一些不法管理人员中饱私囊、牟取私利提供了机会,而且不容易被企业察觉、被司法机关查获。这也使得中小民营企业高管犯罪具备了隐蔽性强的典型特征。

对于国企而言,由于国企高管兼具“官”“商”双重身份,国企高管们的薪酬不是与业绩挂钩,而是与政府部门的扶植力度相关,在经营方面享受着国家政策性利润,在职务晋升、考核中也与市场经营脱离,而是由政府说了算,与民企不仅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经营管理人员也属于内部壁垒型,人财物的不当分割,也使国企管理行政化、形式化,国企内部监督,如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等,对国企“一把手”缺乏实质约束,缺乏监管的企业机制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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