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评 大熊猫之死难逃“人祸”的影子 □朱昌俊 大熊猫意外死亡事件屡有发生,死因更是疑点重重。比如,“锦意”死亡,就被指园方饲养条件差,甚至有虐待大熊猫之嫌。由这些既有案例不难看出,不少大熊猫在借调期间死亡,一方面,都难逃“人祸”的影子,但却又几乎不见任何追责;另一方面,大熊猫死亡,与饲养方或承租方的饲养水平、提供的生存条件有着直接关系。据此,有理由追问,大熊猫的租调、借展,承租方是否真正遵循了相关要求,具备了合格的饲养能力和条件?是否得到过严格科学的把关? 回到这次事件。“帼帼”于去年上半年被送到上海野生动物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配合“上海大熊猫保护研究基地”的建设。现在该研究基地刚成立不到一年,就发生这样的事,让人遗憾,也更应反思。 技术的进步让大熊猫有条件可以走得更远,也让更多人能够便于一睹大熊猫的风采。这是好事。但保护、研究也好,借展也罢,都应该严格把握好度,一旦越过大熊猫生存所需的边界,甚至因某些现实利益而功利化地忽视或牺牲熊猫作为动物的应有尊严,则只会走向保护的反面。明乎此,是对文明社会应有动物伦理的基本尊重,也考验着人类对大熊猫保护的初心。 走得再远,也别忘记为什么出发。这一点,或同样适用当前参与大熊猫保护或与之有关的机构及个人。 律师看法 应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高金林认为,从管理层面来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介入此事,对涉事动物园的相关资质、饲养条件是否达标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则提出,应该尽快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我们国家对圈养大熊猫的保护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大熊猫的濒危状态尚未得到根本改观。”余超说,《大熊猫保护条例》应当对圈养大熊猫的养殖条件、监护主体、以及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甚至包括死亡之后死因调查都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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