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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养育家经难念 “全面二孩”倒逼社会化服务

2016-11-24 07:06:4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制定行政法规予以保障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对婴幼儿保育作出制度安排——鼓励城市中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举办托儿所,以“解决劳动妇女的孩子的寄托与教育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托儿所数量日渐缩减。

原新也发现,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我们有一个很大的动作就是企业减负,该社会承担的事情应当由社会承担,但很遗憾,在这个过程中,托儿所从中国基本消失了。

曾晓东认为,我们应该对此客观看待,这种制度是和当时的财税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企业提供福利。现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已经从“上缴利润”变为“依法纳税”,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福利设施已经不再合法。

“除了财税制度外,为方便妇女就业而提供的儿童养育的模式和质量也受到了质疑。因为设计儿童养育制度的出发点,是服务于儿童的发展而非服务于女性就业。”曾晓东补充说。

曾晓东认为,当然,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建立社会化婴幼儿养育服务体系的重要性。重要性的表现之一是,祖辈看管打乱了年轻人及老年人各自的生活轨迹。其中,老年人和年轻人的冲突,老年人和年轻人各自付出的心理代价,是难以计算和度量的,这也成为家庭矛盾的主要来源。重要性的表现之二,就是隔代抚养产生的儿童发展问题。有许多研究表明,祖辈抚养的儿童,相对于父母养育的儿童,胆小、不合群、自理能力差。

“这些都在说明,政府部门需要尽快研究建立包括婴幼儿养育体系在内的儿童发展‘一揽子服务’框架。”曾晓东说。

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开始纳入国家教育发展视野。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经提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纲要指出。构建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成为纲要的应有之义。

2015年12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纲要的要求显得更为迫切。

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周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依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其中包括“要加强托幼、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但这一具体的制度该如何设计,显然国家层面还在酝酿之中。

下月初,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将就“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召开专题研讨会,其中就包括如何“加强托幼、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对此,曾晓东表示,实际上,如何分割社会和家庭对0-3岁婴幼儿的养育责任,是发达国家普遍面对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

按照选择的道路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模式,养育儿童被认为主要是家庭的责任,政府在婴幼儿养育中的责任以不替代父母责任为标准。第二种模式是北欧模式。政府在儿童养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仅提供慷慨的育儿假期、育儿补贴,还提供机构化的儿童养育服务,以平衡家长工作和生活的冲突。

曾晓东建议,如果仅仅考虑0-3岁婴幼儿的养育服务,考虑到中国人祖辈养育的传统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强的特点,同时也考虑婴幼儿养育的巨大成本,家庭为主、社会为家庭提供可选择的婴幼儿养育服务可能是比较恰当的模式,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曾晓东认为,使用“可选择性的婴幼儿养育”模式,而不是社会与家庭分担的陈述方式,主要是想强调选择自由。

尚晓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生育期的适龄夫妇提供更灵活的就业选择,使他们可以更好地照料自己的孩子,并实现照料和工作之间的平衡。例如,在有薪产假之外,允许生育第二胎的父母享受更加灵活的就业和更长时间的不带薪、或半薪半职的生育假期。

尚晓媛认为,这就需要国家支持多层次早期教育的发展,把早期教育逐步纳入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中。

原新的建议则是,在依法行政大框架下,对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最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确保0-3岁婴幼儿的养育得到制度化保障。

“在接收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普遍缺失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该率先设置单位的哺乳和婴儿照护场所。”原新说,“现在提倡政府和企业兴办托儿所可能一时难以实现,那么首先创造一些母乳喂养的公共环境和空间,并不是难事儿。”

记者 陈  磊 实习生 陈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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