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11-01 19:37:47 周立权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长春11月1日专电(记者周立权)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进行销售,致使近10吨工业盐流向百姓餐桌。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韩某、王某等3人被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告上法庭。11月1日,此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吉林省办理的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从2014年8月起,韩某等3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办案民警后来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

今年5月,被告人韩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王某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食用盐,违反有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属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此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回函明确表示,同意以原告身份向韩某等3人提起诉讼。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11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3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