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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起诉医院索赔21万 法院判决医院无须担责

2016-09-30 16:32:45 郑诚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羊城晚报讯记者郑诚、通讯员叶芳晖报道:佛山一女子患有严重抑郁症,喝下老鼠药后被送往医院洗胃救治。不料过了不到三日,仍在住院期间的该女子竟在凌晨时分坠楼,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遂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1万元。29日,记者从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宣判,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住院期间跳楼自杀

老朱一家常年在佛山打工生活,其妻子患有严重抑郁症,一直在吃药治疗,2016年初眼见病情好转,便停药了两个月。2月29日,回到家的老朱发现妻子倒卧在地,四肢抽搐不止,便赶紧将妻子送往佛山南海区某综合医院就诊,医生得知老朱妻子喝下了老鼠药,诊断后便立即安排住院洗胃等,病情得以控制。住院后,老朱与哥哥轮流陪床看护妻子,3月2日凌晨,老朱回家取衣服,哥哥在病床边打盹时,妻子自行走出病房,后坠落在医院二楼平台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他杀可能,老朱妻子属于意外死亡。老朱及其家人认为,妻子有严重自杀倾向,医生明知入院情由,却没做出任何医嘱或特别护理注意,还将其安排在高楼层病房内。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导致了妻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妻子死亡的3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医院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朱妻子因服药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及医疗服务。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友入院知情告知书》和《防跌倒、坠床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并要求家属应提供24小时能胜任陪护工作的专人陪护。

另外,该医院作为普通医院,并非专项治疗精神病的医院,根据死者的病情诊断,其所患疾病是因口服老鼠药而导致的病情,并非精神病,医院方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也是对病人的生命体征进行合理的治疗,而不能以此视为医院方应当派专人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事故后医院也积极抢救。综上,医院已尽管理或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老朱妻子死亡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管理或者护理上的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也与安全保障义务无关,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行采取的行为,故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老朱及其家人已提出上诉,该案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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