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泄本质挑战传统规范 王超就职于广播电台,业余时间,他也常看各种网络直播。他向记者说起“人人都是主播”的自媒体与传统媒体播音员主持人的差别。 王超在工作中使用的语言是标准普通话,播音工作中的语势语色采用播音专业标准;主持工作中采用基于标准普通话的通俗化——类生活语言的表达。 “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要求语音绝对标准,表达方式、语法规范,语音语色要大方得体。”王超说,“网络主播和我们日常工作的语言表达基本没有可比性,不是一个语言体系。” 在王超看来,网络主播表达方式更多元化,但水平参差不齐,多数仅停留在日常生活交流的语言层面。不过,一些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也在调整自己的语势,改变“高高在上”的形象,尝试用个别网络语言“卖萌”拉近和受众的距离。 广电媒体尝试用网络语言“卖萌”会是怎样的效果? 徐旭向记者推荐了某省级电视台的一档综艺节目。记者发现,在节目里,主持人也使用了“迷之审美”“么么哒”等网络语言;配合节目内容,特效字幕也用到“受到一万点伤害”“巨嗨森”等网络语言。 李宇明说,在网络上,一些年轻人显示出语言智慧,专门造一些比较新奇的语言表达方式。有一些新奇的语言也会进入到大众语言生活中,比如“给力”,但多数是昙花一现的语言游戏。 “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见什么人说什么话。”李宇明认为,网络语言非常有活力,也非常有冲击力,对传统语言规范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和思考。 王超认为,网络语言的诞生和发展始于互联网带来的传播形态变化,具有去权威、去中心化、去标准化的特点,网络语言是年轻人为寻求属于自身群体的认同感和排他感,而造出的区别于官方语言体系的语言体系,带有自嘲、讽刺、宣泄的意味。 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黄震云看来,网络让人们用自己的语言自由发挥、自由表达,网络语言的本质是以年轻人为主体的内心发泄。 黄震云说,网络语言带有低成本、隐蔽性、虚拟化、攻击性的特征。在网络表达空间中,存在很多恶意、过激、谩骂、无序无主题、故意让人听不懂的情况。网络语言是非官方的、自由的,又具有隐蔽性,人们可以把现实生活中的不良情绪表现出来。正因为低成本、隐蔽性、虚拟化才容易产生攻击性。 网络语言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比较,专家和业内人士给出形象的比喻。 “网络文化带有地摊性质,偶然能淘个宝回来。”黄震云说。 王超把网络语言比作零食或快餐,通用语言文字就像大米、白面做成的正餐。“零食快餐很受欢迎,但多数是垃圾食品,不能多吃。极少数的零食偶尔也会被纳入到主食行列中,但大部分难登正席。同网络语言相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备更广泛和更长远的传播能力”。 法律规范应自觉遵守 “懒癌”“尴尬癌”不是疾病;“虐狗”不是虐待动物;“老司机”不是经验丰富的司机…… 每到年底,总结网络高频词汇成为各大网站必做的另类总结。2015年,“你们城里人真会玩儿”登上多个网站发布的网络流行语榜。此后,这句话被网友减缩成一个词“城会玩”,与之类似的还有网络热词“然并卵”。 这种带有“地摊”“零食”性质的网络语言会造成哪些影响? “有影响,但这种影响也不能太夸大。”李宇明认为,网络上的一些词也会出现在线下生活中,成熟的人在使用语言时是比较严肃的,一般不会混淆界限。网络语言的受众有一个核心圈,相对而言,年轻人受到的影响会大一些。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从对青少年正向引导以及语言文字规范、文化传承的角度看,对于互联网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情况,政府部门有必要在互联网上做出一些倡导。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倡导应基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部法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宇明告诉记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立法时,面对的最大问题是普通话与方言、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信息怎样才能畅通无阻。立法根本的目标是调适各种语言变体的关系,保证语言生活健康和谐。 “立法时,网络语言还没有走入人们的生活。现在,每个人都是网络语言的使用者。”李宇明说,当我们讲网络上的语言生活时,实际上是在讲我们自己在网络上的语言生活。 “语言的共同体因交往的需要而生,而交往就需要规则。”李宇明说。他认为,新发展起来的领域都有两面性,一方面需要规范;另一方面要在发展中寻找新的规律、规范,这个规律显现出来后才能被人们认识,不能限制它的活力。 网络上的语言文字是否成为网友的“自留地”?李宇明认为,网络并非没有规则,网友首先要思考网络语言怎么才能更高雅一些,至少做到不庸俗。网友需要在思想上形成一个新的互联网思维,做到自律,不推波助澜,这是网友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涵养。要引导网友把法律精神实质和现实生活中制定的语言规范,如教科书上的规范、社会生活中提倡的规范,运用于网络语言生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否应“植入”互联网“基因”? 王超认为,互联网具有一定“自净”功能,加之网络语言也会像其他语言一样变迁、流转和新陈代谢。当网络语言传播频次和广度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自动形成过滤和规范。 在郑宁看来,对于一般的互联网企业、网友在网络上使用不规范语言文字的情形,很难用立法的方式作出要求,即使修改法律也很难执行。应该使用引导、鼓励的方式。法律可以针对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官方网站和新媒体,对其语言风格作出一定的要求。同时,政府部门的职能应向新媒体延伸,引导、帮助网友培养使用规范汉语言文字的习惯。 此外,王超认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输入法提供者应明确导向,对非标准语言文字、低俗词语减少提供快捷输入、联想输入服务。 黄震云则提出,网络文化具有无序性,人们对其接受程度、影响力决定了它对社会难以形成强大的实质的伤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担当责任,对网络社区积极地引导,净化网络语言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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