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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是不是垄断需过“两道门槛”

2016-08-02 22:51:58 杨毅沉 丁静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北京8月2日新媒体专电 题:滴滴优步合并是不是垄断需过“两道门槛”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杨毅沉 丁静

8月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一表态,继续引发了人们对滴滴优步合并可能带来垄断问题的极大关注。

业内专家表示,即使滴滴与优步中国不对合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在合并前还有可能将面临监管部门的主动审查。而即使顺利合并,如果之后出现垄断行为,也将面临监管执法。而目前各方面临的一大难题,主要是新业态监管中数据统计、判断标准带来的尴尬。

门槛一:自己不申报,也躲不过反垄断审查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将与优步中国合并,主要做法是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交易达成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

巨头要想合并,必须通过反垄断审查。然而,在8月2日的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沈丹阳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有关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按照滴滴方面的表态:“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不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我们也将与相关部门保持积极顺畅的沟通。”

对此,参与过多次反垄断调查的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华对记者表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程序上,合并交易需提交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或者反垄断局有可能主动启动调查。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企业自己是否申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事前主动作为也很重要。

“有实质证据证明将导致显著的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并购,有可能被禁止。”苏华说,“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意义在于,经实体评估,对交易是否可能导致垄断行为,能够做出事前判断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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