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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交条例草案:四类交通违法拟纳入信用平台

2016-07-25 14:27:34 姚丽萍 来源:新民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逾期不处理

可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当事人接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却迟迟不去接受处理,不罕见。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正是一线交警执法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本市有5起以上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的机动车,每月超过10万辆;个别机动车违法行为逾期不处理的数量甚至超300起。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问卷调查表明,对这种妨碍行政执法程序的行为设定相应处罚,近80%的人大代表和市民表示赞成,至于设定“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行驶证”,是否过罚相当,还有待充分论证。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鉴于当时人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不在少数,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种情形

纳入信用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线执法民警调研显示,违反交通法,在一些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薄的机动车驾驶人眼里,结果不过就是“花钱买方便”而已。法律规定的财产类处罚,对这一类当事人缺乏威慑力,乃至“逆行”、“乱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和秩序。

一线执法民警建议,既然“能花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那么,要解决此类不良驾驶习惯造成的交通乱象,就不能“花钱了事”。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运用经济手段,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在保险周期内,若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就会提高保险费率。

同时,维护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被将被调动起来。今后,有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订草案列举的四种情形涉及——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

◆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多、情节轻重不一,建议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交通违法情形,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论证,提高合理性及公众接受度。

此外,条例草案还应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机制”,除了管理部门主动听取意见,公众就相关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后,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和答复,以便更好体现“市民参与”原则。

与此相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立法完善“举报奖励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明确公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途径和方法,并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焦点链接——

让行,不止是礼仪

让行,是交通礼仪,更是法定规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让行”作出特别规定。

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让行规定——

●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便于公众识别和执行,建议研究是否在法规中明确:凡是有条件的路口,均配套设置能分别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此外,修订草案第34条对行人通行作出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目前,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普遍,但草案第34条仅对行人通行做了简单规定,力度尚显不足,建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予以充实。(新民晚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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