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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交条例草案:四类交通违法拟纳入信用平台

2016-07-25 14:27:34 姚丽萍 来源:新民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图说:静安交警指挥交通。图片来源:新民晚报张龙拍摄

【新民晚报·新民网】《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上午提交市人大审议:四类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信用平台

截至2015年底,申城机动车实际保有量达430多万辆,各类非机动车总量突破1600万辆,注册机动车驾驶员6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达100万起以上。

1997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过三次修订。面对新型道路交通违法形态不断涌现,面对交通安全和交通拥堵的严峻形势,道交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从严治乱,让城市交通归回秩序,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

“电子警察”

警不在法还在

维护交通秩序,警在法在,警不在法还在,要靠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内心自觉,也要靠技术手段支撑。伴随技术发展进步,俗称“电子警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益成为道路交通执法的主要手段。

2013年以来,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设“电子警察”。2015年,利用“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22.7万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针对高峰时段社会车辆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采取公交车车载“电子警察”和固定式“电子警察”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开展严管、严处。目前,全市公交专用车道“电子警察”已近300套。“十三五”期间,本市将继续保持每年新增700套“电子警察”建设规模,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严查机动车滞留路口、违法变道、违法停放,提升执法管理效能。

为此,修订草案提出:“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定期查询违法记录,如果已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那么,“电子警察”的执法程序,应该如何设计,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电子警察”的记录与当事人知晓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差,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对“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处理通知之外,还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时间“点对点”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接受违法处理的信息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联系方式网上登记、变更和确认制度,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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