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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首揭面纱 胎儿可继承遗产接受赠予

2016-06-28 06:59: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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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在京举行,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多的亮点,如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等。

亮点一

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行为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胎儿的主体地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解释说,草案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予、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司法实践中,若有人要赠予胎儿财产,可能会担心赠予的效力,胎儿有没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而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同时,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限于继承和赠予。但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存活,胎儿的权利便自始不存在,即本来要赠予的财产不能作为胎儿的财产,也不存在胎儿的财产由谁来取得或继承的问题。

亮点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降为“六周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中,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赵旭东说,“十周岁”是当时认为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正常认识和判断能力,十周岁之后才具有与他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如购买文具、购买交通工具、手机充值、打车等活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现行规定的年龄下限有所偏高。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亮点三

将智力障碍者等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

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此外,草案还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专家解读:赵旭东表示,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但除了精神病人,还有部分成年人因为年迈、疾病等原因,导致认识能力受到影响,这部分人存在认识能力的障碍,但民法通则中对此类人群没有相应规定,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亮点四

特定情况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同时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专家解读:赵旭东解释说,监护人制度对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言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监护人并未依法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会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而解决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草案中规定的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况,是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因为一些监护人在经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法律留出了这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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