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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初审 民法典“时间表”明确

2016-06-27 18:56:12 梁晓辉 马海燕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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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马海燕)中国民法总则(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明确了民法典编纂的“时间表”。

李适时称,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李适时介绍称,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热点问题上,民法总则草案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调整和完善。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草案同时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并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设专章作了规定。

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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