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无业男集资诈骗4200余万 37名被害人中包括其表姑

2016-06-14 06:50:18 杨凤临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无业男子王旭以炒股票、质押担保缺少资金等为借口,承诺给高额利息,骗取37名被害人4200余万元。王旭的表姑也是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698万元。近日,市高院终审以犯集资诈骗罪为由,判处王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债主堵门报警揭骗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旭直接向社会公众或通过王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还本付息或个人消费,骗取王某等37名被害人或者家庭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675.9096万元,案发前以返利等形式退还各被害人或家庭共计19444.57万元,造成损失4231.3396万元。

2014年6月26日,被害人孙某等人找到王旭要求还款,并报警。王旭向警方交代了其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王旭及其亲友名下涉案银行账户8个,现账户内款项已冻结在案。

此案开庭时,王旭表示认罪。他的辩护人表示,王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了解,男子王旭,1986年12月7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6个月。

判决:一审获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但王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部分赃款并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

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所提对王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12月28日,法院一审以犯集资诈骗罪为由,判处王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冻结账户内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王旭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上诉:称未肆意挥霍一审量刑重

王旭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认为他已将部分本金打给了王某和张某,是他们没有还给被害人,不应由其承担这部分损失的刑事责任,且部分钱款用来还利息及生活费,未肆意挥霍,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高院经查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量刑适

当。王旭所提王某和张某未将其所退本金交给被害人这一情节,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王旭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数额正确。王旭将集资款用于支付高息和个人消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认定为肆意挥霍集资款。王旭案发前退赔的数额已从损失数额中扣减,而案发后并未有实际退赔行为。王旭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

今年5月6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展

王旭:花400万买名车名表等

案发后,王旭供称,他陆续向30余人借款一亿元,承诺月回报是10%左右。最初是想找项目投资挣钱,后来因为给的利息太高,亏空太大还不上,就借钱用来还前面的欠款。就这样欠款越来越多。王旭说这些借款中,他自己消费有400万左右,曾花200万买了一辆宝马车,花130余万买了一辆奥迪车,花33万买两块名表。

被害人王某是王旭的表姑,案发后她向警方

提供证言时表示,2012年11月,王旭向她借款说要去做股票,承诺可以给比银行高的利息。2012年12月8日起,王某陆续转给王旭4895万元,之后王旭不定期给她返还利息。

“王旭总共还给我大约4195万元,后来我一直催他还剩余的钱,他一直让等着,我才知道被骗了。”王旭的表姑表示,她实际损失698万。

“我只知道有王旭这个人,没见过面。”被害人白某说,第一次投资在2012年,他给了张某210万元现金,大概七天后,张某还给他本金并给了11万元利息。

尝到甜头后,白某又通过张某先后向王旭投资了七八百万。到2013年底,张某不再给白某返本金和利息。

王旭的妻子杨某的证言显示,王旭没有工作,平时就是在家打电脑游戏和呆着。“我知道王旭向他父母、表姐、表哥一共借了几百万,别的不知道。”

京华时报记者 杨凤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