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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径”式收费为何屡禁不绝

2016-05-14 21:13:59 白靖利、周畅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题:“剪径”式收费为何屡禁不绝

新华社记者白靖利、周畅

随着涉事责任人被清退、罚款、道歉等一系列处罚,湖南天价收费案算是尘埃落定。在公众的千呼万唤中,“天价救援费”、“天价救护车”等打劫性收费行为能否以此为鉴,真正退出历史舞台,无疑是此事件的最大看点。

“天价救援”完全背离法治精神。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早在2010年就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健全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体系、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等。这种“狮子大开口”的收费,显然与国家部委的要求背道而驰。

从过往案例来看,一些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瓜葛,名义上不属于政府部门,实际则是部门委托、指定,“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在滋生腐败、利益勾连的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竞争,车主毫无议价能力,只能任由救援站宰割。

从甘肃汽车追尾要求2万元拖车费,到山东运输车被索要14.7万元拖车费,再到河北境内交通事故收取清障费8万多元……近年来,高速公路的“天价收费”事件屡屡出现。既有国家部委的明确规定,又面临公众汹涌澎湃的反对声,一些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却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实施明火执仗的“剪径”行为。

破解“天价救援”等当代“剪径”行为,首先要靠市场。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天价救援”得以有恃无恐地坐地起价。惟有尽快开放道路救援市场,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参与竞争,才能打破垄断的壁垒,破除一些救援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勾连链条。变“拖车公司说了算”为“市场决定”,才能倒逼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价格透明、公正、合理。

要从根本上杜绝“天价救援”行为,最终还要靠法治。尽管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但由于缺少细则,导致实际操作中一些人有机可乘。有赖于此,应该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救援体系,建章立制,杜绝制度和监管的空白。在中央及地方逐步建立权责清单的背景下,加快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理应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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