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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2016-03-10 07:11:52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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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过程

制定慈善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发展成果共享,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创新慈善事业制度,发挥慈善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力量,为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制定慈善法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突出慈善扶贫济困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慈善法草案突出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目的是要通过立法将更多的慈善资源引导、汇聚到扶贫济困这一重点领域,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同时也向社会昭示党和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不懈努力。

二是着力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创新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制定慈善法,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创新我国慈善事业制度的重要精神,在现有慈善事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慈善领域基本制度,健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制定慈善法,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慈善立法有益经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坚持在发展中规范,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净化慈善环境,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

经党中央批准,制定慈善法先后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10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改后,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依照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6年1月11日将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印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反馈的意见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意见,继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党中央高度重视慈善法的制定。2016年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三、慈善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慈善法草案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2章、112条。

(一)关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

慈善活动,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救灾方面的义行善举,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点,同时也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草案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这一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慈善组织的规范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的要求,草案对慈善组织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一是明确慈善组织的定义,即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草案第八条)。二是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其中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必要的财产等(草案第九条)。三是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草案第十条)。

2.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一是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草案第十二条)。二是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第十四条)。三是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草案第十五条)。四是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草案第十八条)。

3.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一是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二是针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程序(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三是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草案第七十六条)。

(三)关于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运用,需要加以规范。草案明确,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公开募捐作了规范。一是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草案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公开募捐的方式及要求。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草案第二十四条)。三是明确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方式(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此外,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财产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草案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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