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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如何才能“放心捐”?——聚焦慈善法草案

2016-03-09 22:24:59 胡浩、施雨岑、刘奕湛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题:善款如何才能“放心捐”?——聚焦慈善法草案

新华社记者王思北、吴晶

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透明……近年来,一些慈善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社会议论。9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范和调整,我国慈善事业能否进入加快发展的轨道?百姓捐献能否更加放心?

规范网络募捐

就在两会召开前不久,一则“26岁的谢同学在德国留学期间患上白血病,手术费治疗费几百万元,希望好心人出手相助”的求助信在社交媒体广为流传,短短两天时间就为当事人筹集了超过50万元的金额。

“近年来,通过网络发布的爱心募捐或个人求助越来越多,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由于个人不是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且个人募捐存在不透明、没有规范管理等情况,对财产使用也没有约束,因此慈善法草案的立法原意是不赞成个人募捐的。

慈善法草案明确,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阚珂说,由于公开募捐的可募集对象范围更广,资金量、支出量都很大,因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门槛更高,要求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对于网络上个人发起的募捐行为,一般分为自助和助他两类。”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说,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进行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认为,目前个人直接募捐越来越盛行,一方面是这种方式容易在网络上吸引大家注意,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获得大量捐赠;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我国有关慈善活动的规范不完善。

“公众看到的是个案求助,但背后还有很多需要帮助的群体。”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说,真正需要的是促进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地参与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和帮扶,这样才能让社会公益运行机制更加完善。

提高公信力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萍乡市鑫海岸商务酒店总经理侯玉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自主创业的同时投身慈善事业,长年通过“一对一”方式捐赠钱物,迄今累计捐赠资金和物品价值近百万元。

“我选择直接将钱物捐赠给受益人,是由于国内慈善组织在运作和管理中存在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担心善款无法善用。”侯玉雯的担心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一系列社会事件给慈善募捐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我国亟须通过法律对慈善组织予以规范,并以法律之名提升慈善的公信力。”侯玉雯说。

在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张铁汉看来,如何让捐赠人被尊重、增加捐赠人的获得感、让捐赠人放心捐是慈善法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通常都有明确的操作章程和捐助对象认定标准。

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副会长王行最告诉记者,他们的捐助对象主要是农村贫困人口或低收入群体以及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人群。通过品牌项目、大型活动等方式筹款,根据项目进展分次将善款拨付给受助人。

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主任王奕鸥说,在收到患者提出需要帮助的申请后,我们会根据不同的公益项目来确定资助标准和数额。慈善组织都建立了监测和定期回访机制对善款使用情况进行追踪。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财产用途,草案还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3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法律作出规范后,我愿意考虑通过慈善组织去帮助别人。”侯玉雯说。

让善款使用阳光透明

“我们每年都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由民政局指定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王奕鸥说,通过每月公布财务收入、每季度公布财务支出等规范信息公开,很多捐赠人对我们表示信赖。

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和年检制度。草案对监管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草案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等措施,特别是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等。这些都有利于对慈善活动的监管。”张铁汉说。

“立法、执法、守法,三个环节缺一不可。”施杰认为,法律出台后的关键在于有效落实,需要及时出台其他配套细则。“草案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需要靠配套规则予以明确,否则不好落实。”

代表委员认为,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需求多,有机遇亦有挑战,亟待用良好的监管体制为其保驾护航。施杰建议,民政部门应及时披露相关慈善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监督;同时,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监管,让慈善真正阳光透明,让公众能够捐得放心。(参与采写胡浩、施雨岑、刘奕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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