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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90亩土地闲置10余年 法院出具7份不同判决书

2015-12-21 07:27:15 肖岳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盖假公章的合同

此后,冯亚宏和宏成公司开始忙于土地过户和前期开发。在这期间,冯亚宏得知,高某于2010年11月15日,使用作废公章与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菩兰公司)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以1.24亿元的低价转让给思菩兰公司。

冯亚宏说,2010年11月19日,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某给他打电话询问,是否授权高某将地块转让给了他人,他这才知道地块出了事。

根据警方对此事的调查,思菩兰公司先后向高某支付5541.75万元,向另一自称宏成公司股东的马某支付4941.75万元,合计1.04835亿元。

唐山市公安局2012年8月30日对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某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显示,2010年11月18日,思菩兰公司董事长齐某找到农行燕郊支行,称宏成公司已经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思菩兰公司,要求银行在《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同意转让。王某称,齐福才一再声称冯亚宏知晓此事并同意转让,他才写下“同意权利转让”几个字,并加盖农行公章。次日特意打电话向冯亚宏求证,才发现自己被骗。农行燕郊支行工作人员后持公函到唐山公安局、工商局进行查询、核对,证实《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上加盖的宏成公司公章是假的。王某称,他此后曾到思菩兰公司,要求收回自己签字盖章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但对方表示那份材料弄丢了。

□七份判决

两次被告上法庭

冯亚宏说,他曾致电高某,劝其立即把钱退给思菩兰公司,避免牢狱之灾。后因发现高某并没有退钱,冯亚宏于2011年3月初向廊坊市公安局报案。冯亚宏说,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表示,不具备该案件的立案条件。理由是,若以涉嫌诈骗立案,需要受害一方的思菩兰公司报案,但对方并无此举。

此后不久,冯亚宏被告上了法庭。2011年3月,马某向廊坊市中院起诉称,宏成公司高某与华泽远公司冯亚宏在2008年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判令该合同无效。此后,案件因管辖问题,被移交到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审理,因为马某没有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进行了处理。

七份不同的判决书

此事之后,冯亚宏又接到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这次高某将冯亚宏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但记者看到,这个编号的判决书共有7个不同版本。落款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6日、2012年7月4日。其中,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书有4个不同版本。

第一个版本第二页倒数第一行有错别字,盖有核准修改专用章(对判决书的错别字进行修改,将“股股转让”修改为“股权转让”),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约定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天津华泽远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归天津华泽远公司所有。高某及另一人(因文中未提及该人,此处省略)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二个版本的判决书与第一个版本相比较,错别字没有修正,在“本院认为”部分缺少了这样一句话:高某及另一人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三个版本的主文部分和第二个版本一样,但关于诉讼费的负担却和前两个版本不同。该版本写明,15.76万元诉讼费由高某负担13.18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2.58万元。而以上两个版本关于诉讼费的分担是这样判决的:高某负担15.18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元。

第四个版本内诉讼费的负担与以上三个版本也都不一样,高某负担共计28.36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元。

此外,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4日的“(2011)唐民初字110号”判决书有三个不同版本。第一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高某及另一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给他人”。第二个版本没有了上述内容,内文字体、排版格式也不一样。第三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与第一个版本略有不同:“高某及另一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而且,前两个版本的判决书都是12页,第三个版本的判决书变成了13页。

主审法官被处分

据了解,2012年5月10日,唐山中院曾将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6日的判决书送达诉讼各方当事人,认定冯亚宏、华泽远公司与高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随后,高某提出撤诉申请。2012年6月4日,唐山中院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高某撤回起诉。7月4日,唐山中院“重发”《(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判决,判定双方合同生效。

事实上,两份编号同为“(2011)唐民初字110号”的民事裁定书版本也有不同,落款日期都是2012年6月4日。第一个版本裁定书的“裁定如下”内容是:“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起诉。”第二个版本变成了:“准许原告高某及另一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就这样,唐山中院民二庭,在半年多时间内,以同一个案号先后下发了7个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及2个裁定书,且原被告手持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不少细节上存在差别。

2012年7月4日,在判决书送达后,高某提出上诉申请。2012年11月29日,河北省高院提出,由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2011)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发回唐山中院再审。

正是因为出现7个版本的判决书和2个版本的裁定书,此案主审法官翟某于2014年5月接到唐山中院领导通知,称他因在审理高某与华泽远公司、冯亚宏案件时“存在重大瑕疵”,给予撤职并严重警告的处分。据了解,翟某曾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河北省法院职业素养标兵、唐山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并于2012年12月升任唐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12月18日,记者多次致电翟某,对方手机始终关机。记者又向唐山市中院咨询关于“一个案号7份判决”的事情,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翟某受到处分后,已被调离审判岗位,任宣传干事。

□发回重审

两收钱者被公诉

2012年5月,冯亚宏向唐山市公安机关报案。冯亚宏认为,高某伙同马某伪造公司公章,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未经执行董事授权,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骗取巨额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

唐山市公安局的立案材料显示,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初正式立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先后对高某、马某及涉案的另一人陈某立案侦查,并将三人刑拘,后经唐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容,陈某在案中涉嫌非法获利900万元,被另案处理。记者从唐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看到,陈某是一名司法人员,其曾在高某等人背后出谋划策,运作了马某起诉一事。

2013年6月3日,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提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检察院收到市公安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后,认为该案主要犯罪地为丰润区,遂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丰润区检察院在起诉时将合同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

记者从检方起诉书上看到,丰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积极参与犯罪,系共犯,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判无罪

2014年7月29日,丰润区法院一审判决高某、马某无罪。

记者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东变更时,燕郊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华泽远公司也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燕郊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华泽远公司亦认为高某仍是燕郊地块土地项目转让的实际受益人。没有证据证明燕郊地块的土地权益归变更股东为冯亚宏等人的宏成公司,也就是华泽远公司所有。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高某、马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冯亚宏表示,一审判决书对于“华泽远公司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费用”的说法是错误的,当时公司已经向高某支付了2000万元,而高某却未协助该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并用假公章将土地再次转卖。

检察机关提抗诉

针对丰润区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丰润区检察院随即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了抗诉,唐山市检察院支持丰润区检察院进行抗诉。

丰润区检察院在抗诉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马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宏成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丰润区法院将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马某有罪的案件判决无罪,试用法律错误。

12月17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箭厅街13号的丰润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公诉人外出办公,检察长冯某告诉记者,他对这个案件有印象,“我们院和市检察院都曾召开多次检委会来讨论这个案件,我们内部认为高某和马某有罪,但对罪名有争议。因此讨论后将市检察院认为的合同诈骗罪,改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对于案件的细节以及进展,检察长冯某表示他不是太了解,但他调出案卷进行比照,证实记者手里拿的检方抗诉书是丰润区检察院所出。检察长冯某说:“尽管我还不清楚二审的情况,但是法院只要判决失当,我们就会一直抗诉下去。”

冯亚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唐山中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上面写明,唐山中院认为,丰润区法院审理高某、马某职务侵占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丰润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丰润区法院重新审理。

文/摄京华时报记者肖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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