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宜宾县获悉,该县建材老板李某因用饮料瓶装甲醛,致工人王某误饮身亡,近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宣判后,李某追悔莫及。 今年6月25日,在宜宾县经营建材生意的李某,因生意需要,驾车到宜宾市翠屏区购买建材,其间,他购买了500毫升甲醛。随后,他随意将甲醛装入了一个撕去商标的冰红茶空瓶子中,便放进了汽车货箱里。 据李某所述,他回到建材门市后,既没有告诉任何人冰红茶瓶子里装的是甲醛,也没有将装有甲醛的瓶子放入安全地方,或设置警示标识。随后,装卸工王某在卸完货后口渴,发现了车上的“冰红茶”,遂喝了起来。 感到事情不妙的李某这才发现,工人王某误饮了甲醛,于是火速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王某在途中便死亡了。 宜宾县公安局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对李某刑事拘留。李某被刑拘后,悔恨交加,“早就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却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造成社会危害。” 近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 □律师说法 双方均有一定责任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冰霜对此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第233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将甲醛装进饮料瓶里,没有放在安全的地方,也没有进行警示标注,其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才导致了王某的死亡,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一方面,工人王某也有一定责任,尽管瓶子是放置在一旁的,但他并没有经过物品所有人允许就擅自饮用。通过此案判决,可以看出,李某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所以才会缓期执行。刘曼云钟维聪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邓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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