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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向制度反腐新阶段迈进

2015-11-29 08:36:29 李锦 来源:《瞭望》  责任编辑:王海云 王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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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不难发现,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反腐制度制定,基本上是围绕对“权力”遏制进行的。因为中央企业专项巡视一次次证明,央企高管权力过度集中是滋生腐败的弊端,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症结所在。

19世纪,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道出了一句具有铁律性质的警世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纵观古今中外,凡是腐化堕落的“公仆”,都是把“公权”变成了“私权”,最后被权力的虎口吞噬。比如,蒋洁敏涉案、中石油高管腐败案、中储粮窝案、中国移动腐败窝案等腐败案,无一不是权力运行失控,导致主要用权者权力寻租、以权谋私造成的。这就提醒我们: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这个“治本”就是“治权”,重在分好权、用好权、控好权上制定制度。故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制度制定要围绕权力制衡展开,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对于国企高管权力腐败,从规律上看,是体制造成的。

从外在体制看,由于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过渡还不成熟,计划经济的权力高度集中与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同时存在,把行政权力作为经济交换的条件,这种体制二元结构是造成国企高管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根源所在。

从内在体制看,何者是治理主体,何者是治理客体,并不清楚。官商勾结和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大概率说明,出资人代表大权独占或者与职业经理人勾结。过去所说的“政企分开”,主要是解决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问题,现在谈“政企分开”,应该更明确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党组织和董事会毫无疑问是治理主体,经理层则是治理客体,二者不能混同。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改革的核心问题——经营权与所有权的重视,是抓住关键。

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在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上下功夫,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而最核心的就是强化权力制衡,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权力集中的领域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防止权力滥用。将国企推向市场,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党组织等机构各司其职,内外部监督互相配合协调。通过科学规范的企业运营制度,让国企高管不能腐;设计完善的薪酬激励和约束体系,让其不愿腐;继续加大反腐查处力度,让其不敢腐。这些制度建设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

可以看出,这些制度设计体现出“奔着问题去”的指导思想,有极强的针对性。

进入制度建设新阶段

反腐不能只靠中纪委巡视,若想根治国企中的腐败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改革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真正扭转并清除国有企业存在的腐败隐患,这就是制度建设。

国企改革系列文件注重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其明确的制度反腐思路,一是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二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三是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每个方面都突出了制度对于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指导意见》明确划分党委、董事会、执行层、监事会、纪委以及各部门、单位和岗位的权限范围、基本职能,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锁定权力运行边界,从而让权力在既定轨道、按既定线路运行,形成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规定,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重点体现在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是政企分开的重要一着。董事长是出资人代表,是所有权的代表,而总经理是职业经理人,是经营权的代表,在他们中间分开,解决了监管的主客体问题。

《指导意见》强调必须筑牢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四道防线”。高悬决策问责、监督问责“两把利剑”,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督协同机制。同时把社会监管单独一条列出,打造“阳光国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当前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若干意见》从教育、管理、监督三个方面明确提出了从严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教育方面,明确要求要加强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管理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3个任期,同时还能任满1个任期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

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仅有赖于完备的制度体系,更要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的权威性与威慑力。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尤其强化权力行使的责任追究。《若干意见》提出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人员责任,使责任追究到具体人身上。

国企改革系列文件,是加强国企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相关规定和措施一旦实施,国企反腐的方式将发生重要变化,将推动国企反腐从运动反腐阶段转向制度反腐阶段,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防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完成,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进程,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作者为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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