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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答疑党纪新规:诸多细节彰显党纪严于国法

2015-11-20 07:31:03 阚枫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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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阚枫)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的反腐制度设计再度得到完善。不过,一段时间以来,舆论中也出现了涉及上述法规内容的一些疑惑。

近期,中纪委多名官员密集就上述党纪新规进行解疑释惑,中共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些行为“底线”,得到更为细致具体的明晰。而诸如违法超计划生育仍需纪律处分,犯罪行为免于起诉仍要党纪处分,用自己的钱挥霍消费也要管等等,党纪新规中的诸多细节,体现着纪法分开、党纪党规严于国法的特点。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疑问一: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中纪委:四类党员不能炒股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党员到能能不能炒股?哪些党员被明确不能涉足股市交易?

11月19日,中纪委网站刊出“回复选登: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项法规”权威答疑(一)”,其中,根据相关规定,中纪委明确列出了“不得买卖股票”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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