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晓军 预计2015年,全国仲裁机构累计受理案件数将突破100万件,案件标的额将超过15000亿元。这是记者从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的2015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获悉的。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袁诗鸣表示,自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国仲裁机构的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额连年攀升,“仲裁在国家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中,角色日益加重,地位显著提升。” 受案数年均增长率超过30%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回顾仲裁法实施以来的成绩,多项数据的几何化增长,最直观地反映了20年间中国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据袁诗鸣介绍,自1995年起,我国每年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数量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30%。 1995年,全国各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1048件,2014年增长至113660件,是1995年的108倍。1995年,全国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标的总额是2亿元,2009年首次突破1000亿元,2014年增长至2656亿元。 去年仲裁事业取得的成绩尤其辉煌。据了解,2014年,全国各仲裁机构仲裁受案数和标的额都再创历史新高,标的额实现历史最大增幅。 不仅是数量可观,已呈规模效应,仲裁解决纠纷的质量也始终维持在高水平。据历年统计,司法纠错率始终低于1%。“这充分显现出仲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的强大功能,赢得了越来越广泛的社会认可和信赖。”袁诗鸣说。 235个仲裁机构逾4万仲裁员 仲裁法实施20年的另一成绩,体现在仲裁工作体制的基本形成上。 据袁诗鸣介绍,在我国依法可以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290个城市中,已重新组建233个仲裁委员会,包括原有的贸仲和海仲在内,全国共有235个仲裁委员会。“这种格局彻底改变了原来按行业设立仲裁机构的行政仲裁体制,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工作体制。” 在仲裁法实施以前,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行政仲裁机构的数量一度达3000多个,且门类繁多,如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房地产仲裁机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等,几乎遍及市县。 根据仲裁法第79条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据此,3000多个行政仲裁机构,一年之内全部终止。 在根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蓬勃发展的同时,初具规模、专业敬业的仲裁员及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队伍也已形成。据统计,目前我国的仲裁员队伍已达4万多名,仲裁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近5000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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