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铁路业内人士回应补全票争议:应废止霸王条款 铁路运输立法的变革,应当促进铁路部门在“互联网 ”方面的业态探索、适应和创新,将铁路运输的消费者作为铁路运输立法的知情者、参与者、表达者和博弈者,以更为科学、民主的立法实践打造满足公众期待的铁路运输立法的升级版,甚至发挥在“互联网 ”的运输法治方面的示范和标杆作用 乘车买票,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浙江一名大学生陈绘衣因检票进站后车票遗失被要求全额补票,遂起诉昆明铁路局,案件尚未开庭,但相关法律问题却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与探讨(本报视点版10月16日曾作报道)。 10月17日,昆明铁路局回应称,铁路方面依法依规执行、并无过错。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实行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有利于维护旅客切身利益,也可防范恶意逃票”。 对于学生的维权举动,浙大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生起诉铁路部门为自身维权,勇气可嘉,理当支持,但在具体的诉讼参与过程中,仍需要更多专业精神的融入。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这都不失为一次通过个案推动立法及行业管理完善的法律实践。” 丢失车票是否必须重新再买 因这起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的案件,丢失的车票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丢失的车票是否必须重新再买? 据昆明铁路客票所主任张平介绍,在日常工作中,铁路部门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甲买了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自己的车票交给乙,乙凭甲的车票进站乘车,而甲用自己的购票记录进站乘车。这不仅侵占了广大旅客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对此,该案的公民代理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晓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铁路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难以令人服气。” “根据铁路局规定,可退票款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丢票乘客在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了挂失补票手续,另外一种是上车补票后又找到原票的情形。”秦晓砺说,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凡是上车之后的旅客或停止检票前20分钟以内的乘客在丢票后都要重新买票,而且不能退钱,这显然有违公平。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秦晓砺关注到,车票实名制管理需要核验人、证、票一致,那么,昆明铁路局所举的例子中,乙拿了甲的票,根本就进不了车站,在这种情形下就无须再讨论恶意逃票的问题。 秦晓砺表示,铁路局所举的这个逃票案例仍抱有“宁可错罚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错误思维,这本是经营者正常经营面临的风险,且逃票乘客也面临被要求补票、加收票款及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违法成本威慑,从优化管理的角度,可以进一步提高逃票违法成本,而不是将正常经营风险转嫁给普通乘客。 浙江律师朱觉明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有关“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上位法——铁路法。 据介绍,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朱觉明认为,据此,铁路法授权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补票只限于无车票即未购票及持失效车票如过期票等两种情况,在旅客有证据证明车票丢失的情况下,车票丢失不等于无车票(未购票),因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并没有法律的授权,应予修改,否则作为运输企业的铁路部门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属于霸王条款,加重了旅客的责任。按合同法规定,铁路部门要求补票的行为应该无效。 朱觉明进一步分析说,1997年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车票实名制的新情况,尤其车站已用二代身份证代替纸质车票验票的新情况下,铁路部门及工作人员仍墨守陈规,机械执行本单位内部规定,不符现代法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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