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6月24日电 (孙睿)记者24日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西宁海关立案侦办的西北五省(区)首起超千吨的走私废物案件中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西宁海关缉私局副局长郭洁介绍,可回收利用固体废物是近年来需求量很大的再生原料,作为原料进行加工,不但能节约资源,还可以为企业节约成本,具有明显优势,如果不经过加工处理,直接转手倒卖,流入市场,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但并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进口固体废物。只有获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进口,而要想获证,企业需要经过环保部门严格审批,难度较大,目前青海省内具有许可证的企业屈指可数。”郭洁说。 2013年6月,西宁海关稽查部门对近3年内西宁关区固体废物货物进口企业的报关数据进行仔细筛查,发现青海云兴工贸有限公司公司疑点重重,2013年7月5日随即将线索移交至西宁海关缉私局处置。经海关缉私部门初步核查,2008至2010年期间,该企业通过正常渠道申领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通过广西北海某公司报关进口了一些固体废五金,但该企业并无实际加工处理能力并且所有进口废五金并未实际到达过企业注册地。在核实了相关线索后,办案民警判断该企业涉嫌走私固体废物,于7月6日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成立“7.06”专案组。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案被告广西北海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用被告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申领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向海关虚假报关,逃避海关对进口废物的监管,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000余吨,走私废物案值约26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郭洁对中新网记者说,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企业和人员较多、地域跨度广、取证环节多、案发时间长、手法隐蔽,该案历时近2年才办理完结。 目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海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30万元、10万元,被告人秦某、陈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五年,并均处以罚金。但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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