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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微信证据改判 法官:电子证据应注重搜集

2015-02-08 08:22:56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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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微信证据 法院改判

一审“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被撤销

最高法最近出台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其实早在新民诉法中加入“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后,很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就已将微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日前,一中院就在审理一起离婚夫妻同他人的债务纠纷时,依据妻子一二审期间提供的微信证据,做出了终审判决。

离婚期间冒出一张借条

黄先生和妻子付女士因感情不和,打算办理离婚手续。而就在财产分割期间,二人多年的好友郭先生夫妇拿出一张由黄先生签字的借条,要求夫妇二人共同偿还。

借条上写明:“今黄某、付某向郭某、林某借款人民币457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6日止”,该借条的下方有黄先生的签名,并按有手印,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

郭先生夫妇提出,这笔债务是在黄先生和付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订立,因此属于婚内债务,应当由夫妇二人共同偿还。但付女士不同意这一说法,因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此,郭先生夫妇将黄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共同还钱,并支付利息。为了证明欠款确实存在,黄先生一方还提交了一份向付女士账户内电汇457000元的银行凭证。

一审判决夫妇共同还钱

一审期间,丈夫黄先生完全同意对方的主张,同意连本带息还款。但付女士依然不同意还款,并提出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对方给自己账户内所汇的款项是郭先生同自己和丈夫合伙经营宠物店的投资款,并提交了双方协商宠物店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先生夫妇向付女士支付了457000元,黄先生也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付女士和黄先生应按期归还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付女士公司经营,故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妇二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付女士夫妇返还郭某、林某借款457000元,支付利息109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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