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 疑罪从无 李靖澜的辩护律师、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向琦曾在庭审中提出,根据警方最新获取的相关证言显示,李靖澜在本案中,没有作案时间和空间,因此检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辩护称,据警方对2010年8月29日当天在场证人黄某雄(送李靖澜一行至白沙的司机)和卢某群(椰花香酒业生产厂长)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李靖澜当日到白沙县后,没有进酒厂,大家直接到白沙县七坊镇上的一个酒家吃晚饭后,就直接回海口了。根据孟某平第五次接受警方询问的陈述,2010年11月25日,他和妻子到达山东黛溪山庄时,“由于时间太晚了,李靖澜就说先回去了。第二天,李靖澜和于振平才一起来到黛溪山庄”。 辩护人认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到白沙县后没有进入孟某平的酒厂,2010年11月25日亦未进入孟某平的房间,那么,检方指控李靖澜分别在两个时间和地点实施的诈骗行为就无法成立。孟某平以其人生阅历、知识水平来说,仅凭一张名片和两张合影,就相信一个小女子是一家机构的负责人,并毫无顾忌地要求加入该机构,不符合常理。而且其向警方提交的3份报案材料及5次接受警方询问的笔录,有多处自相矛盾,同样不符合常理。 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定案罪证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案被告人被控诈骗,定罪证据存疑,而且目前的证据已能够排除被告人诈骗的事实,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李靖澜庭审时间轴 2012年4月 孟某报案 5月6日 李靖澜被刑拘 5月13日 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3日 再次被刑拘 5月16日 执行逮捕 5月17日 检方提起公诉 5月18日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9月12日 终审裁定发回重审 12月19日 重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12月18日 终审判决无罪(记者王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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