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 无罪女大学毕业生获自由 经海南二中院查明,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与于某平、黄某雄、宗某俊从海口前往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看望海南椰某香酒业公司法人代表孟某平。双方在白沙相聚后,往七坊镇五湖饭店用餐。饭后,李靖澜与于某平返回海口。 2010年11月25日,孟某平与妻子李某芬前往山东济南,找于某平和李靖澜。对方等人在山东邹平黛庄接待了孟某平夫妇。2011年3月7日,孟某平根据李靖澜提供的姓名、地址(姓名:李靖澜,地址:济南市经七路某号) ,在海口市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靖澜在济南领取该款。 2011年4月7日,孟某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靖澜诈骗其11000元。公安机关2012年4月19日立案侦查,并在网上追逃李靖澜。得知网上追逃后,2012年4月27日,李靖澜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说明情况。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院审查查明的有关事实,综合全案的证据,本案尚存在诸多的矛盾和疑点,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海南二中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控方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提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原判认定李靖澜有罪的证据,主要依据被害人孟某平的陈述和其妻子的证言,而其妻子李某芬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二人的陈述与证言不仅本身矛盾,相互之间也不一致,又与被告人供述矛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尚不足以证明李靖澜犯诈骗罪。故原判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该院认为,原判认定“2010年8月29日后,孟某平与李靖澜、于某平通过电话互相联系,互相之间洽谈海南椰花香酒业有限公司与台湾金门高粱酒厂之间的合作事宜”的事实不成立。 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诈骗罪本质特征。本案中,证明李靖澜对孟某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明显不足。 另外,本案中,证明李靖澜非法占有孟某某款项1.1万元的证据不足。虽然李靖澜受到孟某平寄来的1.1万元,但不排除该款是孟某某作为给于某平和张某某办驾驶证的费用而寄给李靖澜的可能性,且该款是否已由李靖澜交给了于某某的妻子亦难以确认。因此,对于该款的性质及去向,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难以得出唯一结论。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沙法院认定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该院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李靖澜无罪。 据了解,12月18日,此案由海南二中院终审宣判后,家属方面据称当天接到了判决文书。 19日记者获悉,当事人李靖澜已和家人返回四川,准备开启新生活。有知情者称,这位川妹子需要先作休整,调节情绪,将开始找份工作。 女孩重获自由,家属喜极而泣。但是,当多家媒体试图走近这位重获自由的女孩时,她和家人却表示不想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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