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诈骗1.1万元获刑两年半 2013年二审开庭前,李靖澜的父母刚刚从四川赶赴海口。“我不相信女儿会去骗人,她连撒谎都会脸红。”李的父亲这样认为。 李靖澜,女,1988年2月9日出生,家住四川成都市青羊区。 李靖澜表示,2012年,她辞职回成都后,一位亲戚无意间查询到她的网上在逃信息,显示“涉案金额1.1万元”。李靖澜得知自己被网上通缉。在家人的陪同下,2012年4月27日,李靖澜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说明情况。 同年5月6日,李靖澜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李靖澜被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3日,李靖澜因本案再次被刑拘,同月16日,其被执行逮捕。一天后,也就是2013年5月17日,白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5月18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靖澜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发回重审 女子被判刑两年再上诉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审理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判决 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2010年8月29日,于某平和其助理被告人李靖澜前往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某香酒业有限公司找孟某平。在七坊镇用餐后,李靖澜与于某平返回海口。过后,孟某平与李靖澜、于某平电话联系,洽谈有关海南椰某香酒业公司与金某高粱酒厂的合作事宜。孟曾经三次把自己酒厂的酒交由李靖澜、于某平通过他人关系代销。 2010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邹平黛溪山庄,孟某平继续洽谈有关酒业合作事宜。李靖澜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副主席,并提供“叶玛”的名片。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万多元手续费。 孟为提高酒厂效益,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向李提供的姓名地址汇款1.1万元。李取款后,一直未帮孟办理酒厂合作事宜,也未办理加入有关机构的手续。 孟某平向于某平了解后发现,李靖澜已经离开海南,无法联系,他随后报案。 孟某向白沙警方报案称,李靖澜以交纳“入会费”为由,诈骗他1.1万元。 白沙法院认为,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李靖澜主动到案,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备自首条件。 2013年12月19日,白沙法院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李靖澜不服,再次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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