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11月21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张茹颖)胡某等人在居民小区私建非法电镀作坊,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随意排放,超标25倍之多,严重破坏环境。不过,这个黑作坊“开张”才四天就被有关部门查获。11月2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污染环境案,分别判处老板胡某、胡某某以及员工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和六个月。 胡某和胡某某都是温州永嘉人,今年5月中旬,两人听说办电镀厂投资少、利润大,就在仙居县横溪镇一个移民小区内租了两间房屋,开办了一个简易电镀作坊,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任何环保设施。胡某负责联系原料来源,胡某某则负责设备筹备等。 两人都是门外汉,电镀作坊要运转起来,还缺一个专业人员。于是,5月22日,他们到永嘉劳务市场雇佣了杨某做电镀普工。 杨某是四川人,之前做过几个月的电镀工。对于这份工作,他刚开始还有些谨慎:“听说没经过审批办电镀厂是违法的,现在查得很严。”“大不了就是罚罚款,停个业,你放心,加工的时候把门关上,不会有人发现。”胡某和胡某某却没在意,明知违法还抱着侥幸心理。最终,杨某在高工资的诱惑下接受了这份工作,负责该厂的生产和技术管理。 5月24日,该电镀作坊正式“开张”,利用一些简陋的设备,经过除油、除锈、镀锌等工序将从永嘉运来的螺丝等五金配件进行清洗镀锌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墙角的地漏排入化粪池。 然而,让胡某等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黑作坊仅“开张”了4天就被群众举报,被有关部门查处了。5月28日,仙居县环保局对废水排放口采集的水样进行检测,发现总铬浓度为37.3mg/L,超过排放标准(1.5mg/L)25倍。 根据2013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排放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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