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9月24日电 (索有为 蒋春香)“李某是我当事人孔某的养子,因我当事人孔某多重残疾,李某2013年上半年按月支付500元后,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未等原告代理律师说完,被告就大声自我辩护,“根本就不存在收养关系!我比孔某还大一岁!又何来赡养义务?”这是广东清远中院一起赡养费纠纷上诉案庭审现场的真实一幕。 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是孔某与李某,皆是年过六旬老人,家都住清远英德。年龄相仿的两位老人怎么会是“养母”与“养子”呢?清远中院24日披露了该案件。 据悉,孔某自小患有小儿麻痹症,丈夫大她31岁,两人育有一子一女。1982年,孔某丈夫从某国有采石场退休,按当时政策可由子女顶替工作,但因亲生子女年幼,遂由比孔某还大一岁的堂侄李某以孔某夫妇养子的名义顶职,李某当时承诺照顾孔某夫妇生活。 不久后,孔某的丈夫因年迈多病离开人世。多年后,孔某儿子也意外身亡,女儿外出务工又杳无音讯。孔某孤苦无依,又身残多病,仅靠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共465元度日。2012年初,孔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履行当年照顾自己生活的承诺。 此时李某已退休,每月领取退休工资约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自2012年4月起,李某每月支付孔某赡养费500元,但李某仅支付到2013年上半年后就拒绝继续支付。孔某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14年2月以李某与其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却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赡养费。 英德法院认为,李某以孔某养子名义顶替其夫工作时已年满30岁,之前也未与孔某夫妇共同生活,孔某也无证据证明曾抚养过李某,故对孔某主张的事实收养关系不予认定。 鉴于历史原因李某的工作确因孔某丈夫而取得,双方之前曾有口头约定且李某至2013年6月一直有按约支付的事实,故李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社会道德,继续履行与孔某达成的口头协议,英德法院遂依法于2014年3月18日判决李某继续按约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直至孔某寿终,并立即一次性支付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未支付的赡养费共4000元给孔某。 李某不服,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清远中院依法维持原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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