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 董正伟给《法制日报》记者发来了国家铁路总局的上诉状。该上诉状明确表示,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国务院审批清单断定国家铁路局有权审批退票费,“依据不充分”。 国家铁路局认为“三定方案”是确定该部门职责的法定依据。而“三定方案”确定的国家铁路局五项职责中,没有“铁路客货运杂费审批职责”。 相反,国家铁路局认为另一份文件清楚表明了有权行使上述职责的部门。2013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其中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的精神,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主要权限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铁路局在上诉状中强调,这份通知“清楚表明了有权行使该权限的部门。” 另有隐情 早在今年3月24日,本报就曾以《火车退票费审批权去留成谜国家铁路局称暂列名下尚未定论》为题对此进行报道。 当时,记者通过对今年2月各部门晒出的权力清单进行对比,发现国家铁路局存在两个版本的权力清单:一个是国家铁路局公布的,一个是国家审改办公布的,且两个版本表述有差异。 其中,在国家铁路局公布的权力清单中,“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等行政审批事项,被注明为是“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说明中还明确表示其归属问题待研究确定,目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而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国家铁路局审批清单中,没有特殊注明。 就此,国家铁路局新闻发言人赵果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对暂列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铁路局已提出初步意见建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履行相关程序,待研究确定后会按国务院要求公开最终结果。 这次国家铁路局的上诉状又一次强调,“本案发生在铁路行业实施政企改革进程中,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政职责,该职责的行使状况、行使依据以及暂列审批项目的真实含义等关键问题,应向相关各方充分调查后再予以确认。” 从这段表述看,国家铁路局似有隐情。 (记者 余瀛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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