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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称未被明确为铁路主管部门

2014-09-22 10:23:14 余瀛波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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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难道不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看到国家铁路局上诉状后,董正伟大为不解。

9月19日,一审胜诉的原告董正伟收到了北京一中院寄来的被告上诉状。该上诉状明确表示: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未被明确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照职权法定原则,国家铁路局无权行使原铁道部对运杂费的审批职责。国家铁路局诉请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从上诉状披露的一些事实和观点看,国家铁路局对于职责权限似有隐情。

职责之争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火车票退票费,董正伟于今年2月24日向国家铁路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其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对此,国家铁路局答复函称,根据其职责,董正伟的申请不属于其信息公开事项。

今年4月,北京律师董正伟因不服国家铁路局的答复,将国家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信息。

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针对董正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庭审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正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是否属于国家铁路局的公开范围。(本报3月24日曾报道)

董正伟认为,今年3月份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职责,明确列在国家铁路局行政审批事项。

一审法院采纳了董正伟的观点。并且进一步指出,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原铁道部,新设立的国家铁路局承接了原铁道部的部分行政职责。国家铁路局应当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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