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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江苏沭阳法院将一“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放人

2014-09-01 07:05:54 王新年、吴纪攀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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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李某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本网日前接到爆料称,8月15日,江苏沭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将一名“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接到电话干预后无奈放人。当事王姓法官次日对债权人解释,“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到了电话。”那么,究竟是谁打了这个不该打的电话?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一个电话放走“老赖”

这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经沭阳县法院审理后去年底达成调解,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欠原告汪先生肥料款437610元,李某承诺从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分四期还清43.7万元,余款610元原告予以放弃。双方约定,若任一期付款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则视为李某未履行的款项全部到期,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

债权人汪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25日,李某爽约,2月10日,汪先生向沭阳县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李某给付490932元(含违约金和诉讼费)。4月初,李某在沭阳县法院当着经办法官的面,再次承诺从4月30日起履行还款义务,仍分四期给付,如有失约,自愿接受拘留。结果,他再次失约。6月25日,沭阳县法院将李某列为失信执行人。

8月15日,汪先生发现了李某行踪,遂向沭阳县法院执行局经办的王姓法官举报。李某被带到县法院执行局,汪先生希望法院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措施。第二天,汪先生致电王法官询问拘留执行情况,对方告诉他,李某在送往拘留所的过程中“遇到了障碍,个人不能左右”,不得不放人。汪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王法官称“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到了电话”。

8月19日,汪先生把这件事放到了网上。沭阳县官方跟帖答复称,在执行过程中,县法院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或财产权利,有一处房产已被县法院查封;另外,李某对一名案外人享有债权,现正在执行过程中。答复称,“县法院认为李某暂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故暂未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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