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儿子不养妈病也不探望 被判每月付赡养费110元

2014-08-26 10:47:32 章程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法院判儿子每月付赡养费110元

儿子认为母亲无理取闹、百般刁难自己与妻子,为此拒绝赡养年过七旬的母亲,不仅不给母亲生活费,就连生病时也不去探望。母亲一怒之下将儿子告上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儿子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11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始兴县罗坝镇某村村民李某莲育有三儿两女,除大儿子蓝某全外,其他子女都尽了赡养义务。大儿子蓝某全与现任妻子系二婚,婚后婆媳不和,也逐渐造成蓝某全与母亲李某莲关系紧张。李某莲指责儿子不给其生活费,生病时也不去看望她。

儿子蓝某全则指责其母亲百般刁难夫妻二人,还经常打骂自己和妻子。由于这种矛盾的摩擦,最终冲淡了往日的母子情深,自2011年开始,蓝某全便不再赡养其母亲。为此,李某莲将其大儿子蓝某全告上了法庭。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蓝某全和其母亲虽然是在家庭事务中产生矛盾,但并不能免除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据此,判令蓝某全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110元。(记者章程 通讯员汪次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